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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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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
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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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
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
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
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具体标准为:
一)审得90 分以上一级得分
不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审得80 分以上一级得分
不低于应得分的 70%
2
三)审得70 分以上且各目得
不低于应得分的 60%
四)评审得分低于 70 项一目得
分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
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
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
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
证授牌。
第七条 评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水利业务,有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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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和必备的设备,有开展标准化评审所需的人力资源。
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单位自评和申请
第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 4。自
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
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
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
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 5)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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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提出评审申请;
(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
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
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规定的应安
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
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日前 1年)内,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
,不在非法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安全
生产要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成人员死亡、重
3人以上或直接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不在非
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安全生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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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机构评审和水利部审定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
请单位开展评审机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评审机构依据关法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
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资料核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
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30 完成位整
);
(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15 内完成评审报告(格式
见附件 6)。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
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推荐性
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十四 全生委员评审审定
申请等级的,公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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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等级的,期整改后重申请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
准化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部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
施分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三级单位
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
通报。
十七 利生利安准化等级证书
年应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评审形成
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改进,不
全生产水平。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3年。有期满需要
期的,于期满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期内,完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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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持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
水利部审定,符合期条件的,可3年。
十九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
内发生下列行为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
公告:
()在评审程中弄虚、申请材料不实的;
()接受检查的;
()报、报、报、报生产安全事的;
()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
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成人员死亡
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后,在年内申
评不合格的;
()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合
格后再次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合格
再次发生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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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安全事的。
二十 全生的单撤销
至少等级重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1年后,方可
申请被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等级条件的,
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的,以公告。整改
不得超过 1年。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
结果负责。在评审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审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技术和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外的水利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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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执行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
合本地利实制定关规定,开展本地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2、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
5、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6、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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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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