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燃气施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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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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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33---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1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33—2005,自 2005
年
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
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2月5日
前X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
科研成
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
管
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
8.管道
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
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 0.8MPa提高到
了
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4.新增
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
加燃
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
增燃气管
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 2号院;邮政编码:
100029)
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X陈秋雄X赵仲和X刘松林
徐伟亮X谢育铮X陈源X何远禄
严茂森X卢贵元X张晶X任增卫
杨树生X刘威垣X周延华X张巍
何健X文李同光
1
1总X则
1.0.1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安全
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
工及验收。
1.0.3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
城镇燃气
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的施
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资
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
过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并经考
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
备发生
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
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
更设计
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
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
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
文件或
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
护、防
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
准的规
定。
2土方工程
2.1一般规定
2.1.1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
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2.1.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
必要时
局部开挖核实。
2.1.3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
征得产权
单位的同意。
2.1.5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期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
积水。
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2.1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施
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2
2.2.2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2.2.3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
安全的
人员。
2.3开X槽
2.3.1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2.3.2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当采用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
预留值
宜为0.05~0.10m;当采用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不应小于0.15m;管道
安装前应人
工清底至设计标高。
2.3.3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也可按下
列要求确
定:
1单管沟底组装按表 2.3.3确定。
表2.3.3沟底宽度尺寸
2单管沟边组装和双管同沟敷设可按下式计算:
a=D1+D2+s+c(2.3.3)
式中a——沟槽底宽度(m);
D1——第一条管道外径(m);
D2——第二条管道外径(m);
s——两管道之间的设计净距(m);
c——工作宽度,在沟底组装:c=0.6(m);在沟边组装:c=0.3(m)。
2.3.4梯形槽(如图 2.3.4)上口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图23.4梯形槽横断面
b=a+2nh(2.3.4)
式中b——沟槽上口宽度(m);
a——沟槽底宽度(m);
n——沟槽边坡率(边坡的水平投影与垂直投影的比值);
h——沟槽深度(m)。
3
2.3.5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沟槽时,如沟槽深度不超过表 2.3.5的规定,沟
壁可不设
边坡。
表2.3.5不设边坡沟槽深度
2.3.6当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m,不
加支
撑时,沟槽的最大边坡率可按表 23.6确定。
表2.3.6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
2.3.7在无法达到本规范第 2.3.6条的要求时,应采用支撑加固沟壁。对不坚实的土壤应及
时做连
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
2.3.8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堆土前应对
消火
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
2.3.9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当沟底无地下水时,超挖在0.15。以内,可采用原土回填;
超挖
在0.15m及以上,可采用石灰土处理。当沟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采用级配砂石
或天然
砂回填至设计标高。超挖部分回填后应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2.3.10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宜在雨期施工,或在施工时切实排除沟内积水,开挖时应在
槽底预
留0.03~0.06m厚的土层进行压实处理。
2.3.11沟底遇有废弃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并应铺一层厚度不小于
0.15m
的砂土或素土,整平压实至设计标高。
2.3.12对软土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2.3.13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
2.4回填与路面恢复
4
2.4.1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回填前,
必须将
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
对特殊地段,应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检
验合格后全部回填。
2.4.2不得采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管道两侧及管顶以0.5m内的回填土,
不得含
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采用灰土回填。距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块不得多于
10%、
直径不得大于 0.1m,且均匀分布。
2.4.3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
下进行拆
除,并应采用细砂填实缝隙。
2.4.4沟槽回填时,应先回填管底局部悬空部位,再回填管道两侧。
2.4.5回填土应分层压实,每层虚铺厚度宜为0.2~0.3m,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
的回填土必
须采用人工压实,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土可采用小型机械压实,每层虚铺厚度宜为0.25
~0.4m。
2.4.6回填土压实后,应分层检查密实度,并做好回填记录。沟槽各部位的密实度应符合下
列要求
(图2.4.6):
图2.46l回填土断面图
1对(I)、(Ⅱ)区部位,密实度不应小于90%;
2对(Ⅲ)区部位,密实度应符合相应地面对密实度的要求。
2.4.7沥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复,应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2.4.8回填路面的基础和修复路面材料的性能不应低于原基础和路面材料。
2.4.9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对路面恢复有其他要求时,应按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5警示带敷设
2.5.1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敷设前应将敷设面压实,并平整地敷
设在管
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0.5m,但不得敷设于路基和路面里。
2.5.2警示带平面布置可按表 2.52规定执行。
表2.5.2警示带平面布置
2.5.3警示带宜采用黄色聚乙烯等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字体不宜
小于
l00mm×100mm。
5
2.6管道路面标志设置
2.6.1当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8MPa时,管道沿线宜设置路面标志。
对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志;对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对绿
化
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钢筋 混凝土桩 标志。
2.6.2路面标志应设置在燃气管道的正上方,并能正确、明显地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设施。
设置
位置应为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志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
200m。
2.6.3路面上已有能标明燃气管线位置的阀门井、凝水缸部件时,可将该部件视为路面标志。
2.6.4路面标志上应标注“燃气”字样,可选择标注“管道标志”、“三通”及其他说明燃
气设施的
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
2.6.5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考虑汽车的荷载,使用后不松动或脱落;
钢筋混
凝土桩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满足不被人力折断或拔出。标志上的字体应端正、清晰,并凹进
表面。
2.6.6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人后应与路面平齐;钢筋 混凝土桩 标志埋人的深度,
应使回填
后不遮挡字体。混凝土方砖标志和钢筋 混凝土桩 标志埋人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3.0.1管材、设备装卸时,严禁抛摔、拖拽和剧烈撞击。
3.0.2管材、设备运输、存放时的堆放高度、环境条件(湿度、温度、光照等)必须符合产品的
要求,
应避免暴晒和雨淋。
3.0.3运输时应逐层堆放,捆扎、固定牢靠,避免相互碰撞。
3.0.4运输、堆放处不应有可能损伤材料、设备的尖凸物,并应避免接触可能损伤管道、设
备的油、
酸、碱、盐等类物质。
3.0.5聚乙烯管道、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和已做好防腐的管道,捆扎和吊装时应使用具有
足够强
度,且不致损伤管道防腐层的绳索(带)。
3.0.6管道、设备入库前必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保证文件等,并应妥善保管。
3.0.7管道、设备宜存放在通风良好、防雨、防晒的库房或简易棚内。
3.0.8应按产品储存要求分类储存,堆放整齐、稳固,便于管理。
3.0.9管道、设备应平放在地面上,并应采用软质材料支撑,离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m,支撑
物必须牢固,直管道等长物件应做连续支撑。
3.0.10对易滚动的物件应做侧支撑,不得以墙、其他材料和设备做侧支撑体。
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4.0.1管道防腐层的预制、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前处理工艺安全》GB7692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前处理工艺
通风
净化》GB7693的规定。
4.0.2管材防腐宜统一在防腐车间(场、站)进行。
4.0.3管材及管件防腐前应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弯曲度应小于钢管长度的0.2%,,椭圆度应小于或等于钢管外径的0.2%。
2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重皮、表面气孔等缺陷。
3管材表面局部凹凸应小于2mm。
6
4管材表面应无斑疤、重皮和严重锈蚀等缺陷。
4.0.4防腐前应对防腐原材料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
1无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或检验证明;
2出厂质量证明书的数据不全或对数据有怀疑,且未经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
3无说明书、生产日期和储存有效期。
4.0.5防腐前钢管表面的预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预处理规范》SY/T
0407
和所使用的防腐材料对钢管除锈的要求。
4.0.6管道宜采用喷(抛)射除锈。除锈后的钢管应及时进行防腐,如防腐前钢管出现二次锈
蚀,必
须重新除锈。
4.0.7各种防腐材料的防腐施工及验收要求,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
2《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20;
3《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47;
4《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4;
5《埋地钢质管道煤焦油瓷漆外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379;
6《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SY/T0315;
7《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3;
8《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
9《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
4.0.8经检查合格的防腐管道,应在防腐层上标明管道的规格、防腐等级、执行标准、生产
日期和
厂名等。
4.0.9防腐管道应按防腐类型、等级和管道规格分类堆放,需固化的防腐涂层必须待防腐涂
层固化
后堆放。防腐层未实干的管道,不得回填。
4.0.10做好防腐绝缘涂层的管道,在堆放、运输、安装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防腐
涂层不
受损伤。
4.0.11补口、补伤、设备、管件及管道套管的防腐等级不得低于管体的防腐层等级。当相邻
两管
道为不同防腐等级时,应以最高防腐等级为补口标准。当相邻两管道为不同防腐材料时,
补口材
料的选择应考虑材料的相容性。
5埋地钢管敷设
5.1一般规定
5.1.1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5.1.2设计文件要求进行低温冲击韧性试验的材料,供货方应提供低温冲击韧性试验结果
的文件,
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低温冲击试验法》GB/T229的要求进行试验,其指标不得低
于规定
值的下限。
5.1.3燃气钢管的弯头、三通、异径接头,宜采用机制管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制对
焊无缝管件》GB12459的规定。
5.1.4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及城市道路时,应减少管道环向焊缝的数量。
7
5.2管道焊接
5.2.1管道焊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旌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和《现
场设备、
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管道的切割及坡口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当采用气割等热加工方法时,必须除去坡
口表面的
氧化皮,并进行打磨。
5.2.3施焊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
0236
的有关规定。
5.2.4氩弧焊时,焊口组对间隙宜为2~4nⅡn。其他坡口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
设备、工
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规定。
5.2.5不应在管道焊缝上开孔。管道开孔边缘与管道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1(R)nun。当无法
避开时,
应对以开孔中心为圆心,l5倍开孔直径为半径的圆中所包容的全部焊缝进行100%射线
照相检测。
5.2.6管道焊接完成后,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之前,必须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对
焊缝内部
质量进行检验,外观检查应在内部质量检验前进行。
5.2.7设计文件规定焊缝系数为l的焊缝或设计要求进行100%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其
外观质量
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要求的
Ⅱ级质
量要求;对内部质量进行抽检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
管道
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要求的Ⅲ级质量要求。
5.2.8焊缝内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规定焊缝系数为l的焊缝或设计要求进行100%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焊缝内
部质
量射线照相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
级》
GB/T12605中的Ⅱ级质量要求;超声波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
探伤方法
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中的 I级质量要求。当采用 100%射线照相或超声波检测方法
时,还
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或射线照相复查。
2对内部质量进行抽检的焊缝,焊缝内部质量射线照相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管
环
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12605中的Ⅲ级质量要求;超声波检
验不得低
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l345中的 II级质量要
求。
5.2.9焊缝内部质量的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内部质量的无损探伤数量,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抽查数量不应少于
焊缝总数的15%,且每个焊工不应少于一个焊缝。抽查时,应侧重抽查固定焊口。
2对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桥梁、有轨电车及敷设在套管内的管道环向焊缝,必须
进行100%的射线照相检验。
3当抽样检验的焊缝全部合格时,则此次抽样所代表的该批焊缝应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
验
出现不合格焊缝时,对不合格焊缝返修后,应按下列规定扩大检验:
1)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抽检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检
验。
2)如第二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焊缝,则应对该焊工所焊全部同批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
检
验。对出现的不合格焊缝必须进行返修,并应对返修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检验。
3)同一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 2次。
5.3法兰连接
8
5.3.1法兰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法兰的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法兰螺纹部分应完整,无损伤。凹凸面
法兰应能自然嵌合,凸面的高度不得低于凹槽的深度。
3螺栓及螺母的螺纹应完整,不得有伤痕、毛刺等缺陷;螺栓与螺母应配合良好,不得有松
动或卡涩现象。
5.3.2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6MPa的管道使用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检
查:
l螺栓、螺母应每批各取 2个进行硬度检查,若有不合格,需加倍检查,如仍有不合格则应
逐
个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硬度不合格的螺栓应取该批中硬度值最高、最低的螺栓各1只,校验其机械性能,若不
合
格,再取其硬度最接近的螺栓加倍校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螺栓不得使用。
5.3.3法兰垫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棉橡胶垫、橡胶垫及软塑料等非金属垫片应质地柔韧,不得有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
面不应有折损、皱纹等缺陷。
2金属垫片的加工尺寸、精度、光洁度及硬度应符合要求,表面不得有裂纹、毛刺、凹槽、
径向划痕及锈斑等缺陷。
3包金属及缠绕式垫片不应有径向划痕、松散、翘曲等缺陷:,
5.3.4法兰与管道组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法兰端面应与管道中心线相垂直,其偏差值可采用角尺和钢尺检查,当管道公称直径小
于
或等于300turn时,允许偏差值为1mm;当管道公称直径大于 300mm时,允许偏差
值为2rmn。
2管I道与法兰的焊接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管路法兰及垫片》JB/T74中附录c的要
求。
5.3.5法兰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法兰连接时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得大于法兰外径的1.5‰,且不得大于 2mm,不得
采用紧
螺栓的方法消除偏斜。
2法兰连接应保持同一轴线,其螺孔中心偏差不宜超过孔径的5%,,并应保证螺栓自由
穿人。
3法兰垫片应符合标准,不得使用斜垫片或双层垫片。采用软垫片时,周边应整齐,垫片尺
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
4螺栓与螺孔的直径应配套,并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一致,紧固螺栓应对称均匀,
紧固适度,紧固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大于 1倍螺距,且不得低于螺母。
5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需要加垫片时,每个螺栓所加垫片每侧不应超过
1
个。
5.3.6法兰与支架边缘或墙面距离不宜小于200mm。
5.3.7法兰直埋时,必须对法兰和紧固件按管道相同的防腐等级进行防腐。
5.4钢管敷设
5.4.1燃气管道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控制管道的平面位置、高程、坡度,与其他管道或设
施的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管道在保证与设计坡度一致且满足设计安全距离和埋深要求的前提下,管线高程和中心线
允
许偏差应控制在当地规划部门允许的范围内。
9
5.4.2管道在套管内敷设时,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环向焊缝。
5.4.3管道下沟前,应清除沟内的所有杂物,管沟内积水应抽净。
5.4.4管道下沟宜使用吊装机具,严禁采用抛、滚、撬等破坏防腐层的做法。吊装时应保护
管口不
受损伤。
5.4.5管道吊装时,吊装点间距不应大于 8m。吊装管道的最大长度不宜大于 36m。
5.4.6管道在敷设时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严禁强力组对。
5.4.7管道环焊缝间距不应小于管道的公称直径,且不得小于150mm。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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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0fdtyandtowngasdistributionworksCJJ33---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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