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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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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 年 6 月 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5 号公布,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
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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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
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
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
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
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
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
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
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
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
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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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
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
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
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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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
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
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
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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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
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
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
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
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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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
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
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
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
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
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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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
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
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
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
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
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
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
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
装饰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
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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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
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
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
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
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
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
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
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
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
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
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
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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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
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
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
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
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
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
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
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
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
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
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
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
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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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
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物。
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
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
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
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
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
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
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
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
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
摘要:

应急管理部规章X应急管理部发布-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应急管理部规章X应急管理部发布-2-第四条高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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