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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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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
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
-1-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罪,民共
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
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
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
用本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
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
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
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
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
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2-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
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保护。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励。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
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
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以及有关部门开
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
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力。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
关应当通过宣传、以案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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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
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
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
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财产安全,妨害校园
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
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采取防范措施,并公安
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
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资格进行审查,发
实施有组织犯罪过刑事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作出
处理有组织犯罪线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第十三条 市场金融自然资源通运等行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
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
对有组织犯罪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办理案件中发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的,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相关行业
部门应当及处理并书面
 -4-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有组织犯罪
情况定预防和治理的重区域、行业领域或者所。
区域、行业领域或者所的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者、互联网服提供者应当依法
网络信息安全理义务,采取安全技防范措施,防止含
导有组织犯罪内信息传播;现含宣扬导有组
织犯罪内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相关录,并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依法为公安机
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宣扬导有组织犯罪
信息,应当按照责分工,及有关单位停止传输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相关网站、关
相关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相关录,协助调查
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机应当督促金融定非金融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依
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
报案。
第十八条 监看守所、社区矫正对有组织犯罪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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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应当采取对性的监、教育、矫正措施。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实安置教等必要措施,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十九条 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的人
员,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定其罚执完毕之日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报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
限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曾被判处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
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活动加强
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理、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
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
发机关、理机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人员,有权不准境、件或者宣布
件作
理、关、海警等部门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境的,应当及公安机关。发相关人员涉违反国法
律或者发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处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6-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
候审刑、刑、假释予监外行的适用条
件,分适用剥夺政治权没收财产、罚金等刑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如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指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的,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实施的犯罪,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
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谋取非法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进行扰、纠
哄闹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理强制,制人身自
及人财产安全,影响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
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信息,建立有
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
开展统、分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有组织犯罪线
,或者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
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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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集、调取
相关信息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经县级
安机关责人批准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
、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发涉案财产有
转移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责人批准
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
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或者适用紧急措施
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发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境理法》的规定,定对犯罪嫌疑采取
制出境措施,通知移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
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秩序的需要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
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家护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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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术侦查
施、实施下交付或者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发重大犯罪的其
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重大案件的重线或者据,同案
处理可能其本人或者近亲有人身危险的,以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
侦查、起审判等工作,有一的,以依法从宽
,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犯罪组织的组织结及其组织者、领导者、
位、作用提供线或者据的
(二)为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线或者
据的
(三)为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线或者
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
(五)其他为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线或者据的
形。
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
予刑事处的,以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
过、赔礼道歉赔偿损,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
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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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
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性质、违法所、造
成的等,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
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
子被判处十年以刑、刑、缓期二年行的,
应当跨省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
第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十年以刑、刑、
缓期二年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
织的首要子减刑的,行机关应当依法刑建议,报经
治区、直辖狱管理机关核后人民法院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
子假释的,适用规定的序。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
假释案件,应当通人民检察院、行机关参加理,并通知被
刑、假释的罪犯参加,意见
第三十八条 行机关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
刑、假释案件,应当罪犯生效中财产性
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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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章 案件办理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六章 国际合作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1-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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