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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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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6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议通过 根据 2009 8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 831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2021 610 日第十三届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
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
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
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
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
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
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制定安全生产规,并组织实。安全生产规应当与国关规
相衔接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力建设,
费列入本级预
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善安全风险论证
制,安全风险管控要,进行产业规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
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重大安全风险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调机制,持、督促有关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事处,以及、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
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建设,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域或者管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查,
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综合监督管
理;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本法,对本行政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管理;级以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级人民政
按照业务相近则确定监督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监督管理的部,统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应当相互配
合、齐抓共管、信息共、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依法及制定有关
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技进和经济发展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标准的
、组织起草意见、技术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强
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
准的立编号准发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有
关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标准的实进行监督查。
第十三条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
第十四条 有关会组织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为生产经营单位提
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务,发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技术、管理务的机构,依法律、行
政法规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技术、管理
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务的,保
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度,依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依法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进技术的推广
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国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险救护等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
(三)组织制定并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七)及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核标准等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核,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
产经营单位的决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人经营的投资人以保,并对于安
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足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门用于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用在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意见
制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单位和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过一人的,应当设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人以下的,应当
职或者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情况
(三)组织险源辨识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险源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改进安
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或者解与其立的动合
险物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备与本单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力。
险物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属冶炼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核合收费
险物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属冶炼单位应当有安全工
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管理,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业人员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
掌握位的安全作技,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的从业人员,得上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
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位安全作规和安全作技的教育和培训。
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
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必要的动防护用学校应当生产经营单
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时间、内、参加人员以及结果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用新工、新技术、新使用新设备,必
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取有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关规定经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应资,方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有关部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目(以下统称建设目)
的安全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
投资应当入建设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目安全设的设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的建设目的安全
应当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部及其负责查的人员
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目的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程质量
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的建设
入生产或者使,应当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进行验收格后
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
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的生产经营和有关设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安使用、检测、维修、改报废
应当合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并定期检测
运转。维护、保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得关破坏直接生产安全的监控、、防护、救生设
备、设,或者改、隐销毁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报警装置,并保障
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险物容器运输,以及及人
安全、性较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
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业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
,取得安全使或者安全标,方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验
结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国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实行制度,体目录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
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自治辖市人民政府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前款规定以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险物或者处置废险物
的,有关主管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
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险物或者处置废险物
必须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依法实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告知从业人员和关人员在情况下应当取的应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关规定本单位重大险源及有关安全、应
措施报有关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和有关部。有关方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和有关部应当通过关信息统实信息共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分
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取技术
管理,及并消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并通
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等方从业人员通。其中,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级以上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重大事故
隐患关信息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使险物商店仓库得与员
宿舍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疏散、标志明显、保持通的
疏散通道。封堵生产经营或者员工宿舍
通道。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国务院有关部规定的其他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全管理,确保作规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并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在的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从业人员的状况和行为,加强对从业人
员的精神慰藉落实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常导
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动防护用,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查中发的安全,应当立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录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查中发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
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的部应当依法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动防护用、进行安全生产培
训的经
第四十八条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一作业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和应当取的安全措施,并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查与调。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或者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应资的单位或者人。
生产经营目、场所或者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议,或者在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单位、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调、管理,定进行安全查,发安全问题的,应当及督促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的建设
单位应当加强对目的安全管理,挂靠或者以其他
工资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第三人或者
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以分第三人,给不具
应资条件的单位。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
救,并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保险,为从业人员保险
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的高行业、领
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范围和实施办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关行业主管部
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动合,应当有关保障从
业人员动安全、防止职业的事,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理工保险的事
生产经营单位得以任与从业人员议,免除或者减其对从业人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和工作
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出批评
、控;有权拒绝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拒绝、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利等或者解与其
动合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直接危安全的情况时,有权止作业或
者在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情况止作业或者撤离
施而降低其工资、利等待遇或者解与其立的动合

标签: #安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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