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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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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BB总则
第二章B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BB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BB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BB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BB法律责任
第七章BB附则
第一章BB总则
第一条BB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B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第三条BB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BB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B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BB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BB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BB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
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状况监督查,协上级人民政府有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BB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BB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保障安全生产的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
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BB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
第十二条BB有关协会组织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BB,为生产经营单位提安全
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务,发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BB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务的机构,依法律、行政法规
业准则,接生产经营单位的委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定的机构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务的,保安全生产的责
仍由本单位负责。
BB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度,依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BB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BB国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护等方面取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B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B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B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BB制度和作规;BB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实施;BBB
(五)督促、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七)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B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确各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
核标准等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核,保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B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
位的决构、主要负责人或人经营的投资以保,并对于安全生产
金投入不足后果承担责任。
使
件。安全生用在本中据实支。安全生产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体办法
务院财政部门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BB矿山金属冶炼、建施工、道路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存单位,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过一人的,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人以下的,应职或者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B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BB制度、作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查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
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章BB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施。
第二十三条B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利等待遇或者解
与其立的动合
危险物品生产、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应
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B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备与本单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施工、道路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收费
危险物品生产、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
程师业分理,体办法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B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业人员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掌握位的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施,知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经安全
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得上作业。
使
理,对遣劳动者进行安全作规和安全教育培训单位应
当对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生实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必要动防护用学校应当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内、参加人员以及结果情况
第二十六条BB生产经营单位新技术新材料使设备,必须了
解、掌握安全技术取有的安全防护,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门的安全生产
培训
第二十七条BB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BB生产经营单位建、改建、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目)的安全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时施工、生产和使。安全设施应当纳入
建设概算
第二十九条BB金属冶炼目和用于生产、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目,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BB建设目安全设施的设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目和用于生产、存、卸危险物品建设目的安全设施设
应当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查,查部门及其负责查的人员对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BB矿山金属冶炼建设目和用于生产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目和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投入产或者使
,应当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格后,方投入生产和使用。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B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和有关设施、设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第三十三条BB安全设备的设、制、安使用、、维修、改报废,应当
合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护、保,并定检测,保运转。维
护、保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BB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容器运输,以及及人安全、
危险性较海洋石油种设备和矿山井特种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由专
生产单位生产,并经资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或者
安全标,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BB国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实行淘汰度,体目录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
定以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
第三十六条BB生产、经营、运输存、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有关主管部门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存、使危险物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可靠安全
施,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BB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
,并制定应急预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情况下应当取的应急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关规定本单位重大险源及有关安施、应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第三十八条B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管理施,及时并消事故。事故隐患排治理情况应当录,并
人员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
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BB生产、经营、存、使危险物品车间商店仓库不与员工宿舍
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疏散、标志明显、保持通的出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第四十条BB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作业,应当安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规的遵
守和安全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B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作规;并业人员告知作业和工作存在的危险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施。
第四十二条BB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动防
护用,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B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对
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查;对查中发的安全问题,应当立理;不能处理的,
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录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查中发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本单
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B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用于动防护、进行安全生培训的经
第四十五条BB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能危
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取的
安全施,并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BB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目、场所、设备发者出租给不具
安全生产条BB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人。
生产经营目、场所或者出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进行安
查,发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改。
第四十七条BB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组织
救,并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职守。
第四十八条BB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为从业人员险费
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第三章BB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BB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立的,应当有关保障从业人员
动安全、防止职业的事,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的事
生产经营单得以任形式与从业人员立协议,免除或者减其对从业人员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BB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和工作位存在的危险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BB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有权拒绝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控告或者拒绝
章BB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利等待遇或者解与其立的动合
第五十二条BB从业人员发及人安全的情况,有权止作业或者在
可能的应急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从业人员在款紧情况止作业或者离措而降
其工利等待遇或者解与其立的动合
第五十三条BB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险外,依
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本单位提出赔偿
第五十四条BB从业人员在作业过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BB制度
作规从管理,正确佩戴使动防护用
第五十五条BB从业人员应当接安全生产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
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BB从业人员发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因素,应当即向现场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BB工会有权对建设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时施工、
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
求纠正;发生产经营单位章BB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
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
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BB生产经营单位使遣劳动者的,遣劳动者有本法规定的从业
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BB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B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
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分级监督管理的要,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
划,并按年度监督划进行监督查,发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B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及安
全生产的事项需准(、核准、注册等,下
验收的,必须严格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BB件
进行查;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BB件
的,准或者通过。对依法取得准或者验收的单位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的部门发或者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并依以处理。对经依
取得准的单位,负责行政的部门发备安全生产条BB件的,应当撤销原
准。
第六十一条B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及安全生产的事查、
用;得要查、验收单位购买或者定生产、销售
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
第六十二条B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
展安全生产行政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调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查中的安全生产法行为,当场予正或者改正;对依法
给予行政处的行为,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决定;
(三)对查中的事故隐患应当责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
法保安全的,应当责危险区域内出作业人员,业或者使
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意,方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使
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BB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查人员(以
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查职责,应当合,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BB安全生产监督查人员应当于职守,坚持则,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查人员行监督查任务时,必须出监督件;对
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
第六十五条BB安全生产监督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地、发的问题
其处理情况,作出录,并查人员和被检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单位的负责
第六十六条B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中,应当,实行
查;确进行的,应当情况,发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他有关部门
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
理。
第六十七条B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
单位作出业、止施工、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
行,及时消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的,
安全的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有关单位民用物品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
应当形式,有关单位应当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施,及生产安全
情形外,应当二十四时通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
取相应施消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前款规定的
施。
第六十八条BB监机关依行政监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
第六十九条BB的机构应当规定的
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标签: #安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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