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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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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号主席令)
2021 6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21 9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
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
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等相关
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部们、住房城乡建设、水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
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
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为生产经营单位提
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管理务的机,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生产经营单位的委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
管理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安全生产技、管理务的,保
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术研究和安全生产进技
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全员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
()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实施;
()组织建设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核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的监督核,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主要负责人或者人经营的以保,并对
由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本中据实支。安全生产用提取、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体办法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求国务院有
关部门意见制定。
☆☆☆ 矿山冶炼、建工、运输单位险物
的生产、经营、存单位,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设
全生产管理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人以下的,应
职或者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规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训情;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改进安
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
等待遇或者解与其订立的动合
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任,应当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备与本
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金属冶炼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全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工分类管理,体办法国务院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从业人员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掌握位的安全,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施,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经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位安全和安全作技
培训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等学校学的,应当对实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提必要的动防护用应当协助生
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安全生产
培训的时、内、参加人员以及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材料使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采取有的安全防护施,并对从业人员进
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建、改建、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时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金属冶炼生产、装卸危险物品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安全设施的设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
责。
金属冶炼生产、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安全设施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查部门及其负责
查的人员对结果负责。
第三十金属冶炼生产、装卸危险物品
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准的安全设施设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
质量负责。
金属冶炼生产、、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
投入生产或者使,应当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
格后可投入生产和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
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第三十条安全设备的设使用、检、维修、改
,应当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并定
运转。维护、保、检应当作好记录,并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危险物品,以及
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的检
、检,取得安全使或者安全标可投入使用。检、检
对检、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国家对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实行制度,
录由国务院管理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法律、行政法规对
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根据本地区实况制定并公布具
,对前款规定以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施,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
、监,并制定应急预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况下应当采取
的应急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
应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标签: #安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号主席令)(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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