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6-11
VIP免费
3.0
2024-07-13
3
0
38.8KB
32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号主席令)
(2021 年6月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
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
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等相关规
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部们、住房城乡建设、水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
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
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
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
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
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七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全员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设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
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
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
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
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
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
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
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
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
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
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
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
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
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
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
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
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
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
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
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
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
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
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标签: #安全
摘要: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号主席令)(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相关推荐
-
VIP免费2024-07-28 35
-
VIP免费2024-09-13 4
-
VIP免费2024-09-15 5
-
VIP免费2024-09-15 11
-
2024-09-26 8
-
VIP免费2024-09-29 8
-
VIP免费2024-09-29 2
-
VIP免费2024-10-04 2
-
2024-10-08 13
-
2024-10-16 7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32 页
大小:38.8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