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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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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于 2005 年 8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
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
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
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
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指导
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
合会章,代表和维护各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
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给予表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
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
取妇女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各级国家机关提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数量
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员中,妇女应当有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选拔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
女平等的则,并有数量的妇女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选拔少数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
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合会其团体会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推荐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
和采纳对于有关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部门须查清事实,
负责处理,任组织或者个不得压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升学
业分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除特殊不得以性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
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
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他监护人必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
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对不送适龄女性
儿童年入父母或者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
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年入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适龄女性儿童就学存在的
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动人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年完
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工作,
纳入扫盲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合妇女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农村妇女的
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行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妇女科学技术、文艺术和其文化活动,享有男子平等的权
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不得
以性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合同或者服务协
议,劳动(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制女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有规定的除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妇女在享受福利待方面享有男子平等
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级、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
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孕期、产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哺乳等情形,降低
的工辞退工,单方除劳动(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是,女
工要求终止劳动(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
  各单位在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社会救助、社会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
障妇女享有社会保、社会救助、社会利和生保等权益。
  国家提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行生育保制度,建立生育关的其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
救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承包体经济组织益分征收
或者征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组织和不得以妇女婚、婚、婚、丧偶等为由,
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女方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继承的财产,任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的第一
法定继承人,其继承不受子女代位继承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禁和以其他非手段剥
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禁止、弃、残害女婴;禁止歧
视、虐待生育女的妇女和育的妇女禁止用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禁止虐待、遗弃、残妇女和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
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生等部门按照其
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工作,妇女合会协
做好有关工作。任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害妇女有权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妇女进行活动。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害妇女的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
方式害妇女人经本人同不得利为目的,通过广
、展览橱窗图书音像版物网络等形式使
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婚、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分一年内或者终妊娠,男
不得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
的,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民政、法行政等部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
应当在各自的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配偶平等的有、
使用、益和分的权利,不受况的影响
  夫妻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的财产各自所有,女方育子女、
人、协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分方协议协议
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方的体情况,照照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决。
夫妻双定的除
  夫妻共同用的房屋,女方的应当照照子女和女方权益
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护权。
  亲死亡行为力或者有其情形未成年子女的护人的,
护权任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女方实施手术或者他原因丧生育的,
子女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照女方的合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的自由。
  育夫妻双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全、有效
技术,保障实施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全。
  国家实行婚制度,发展母婴事业。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妇女的生健康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依法仲裁机构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助或者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机构或者
人民法院应当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助或者救助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
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并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
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
  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害妇女进行帮助的,应当
  妇女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以通过
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婚、婚、婚、丧偶等为由,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女方落户
害男方和子女享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员平等权益的,由乡人民
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以依法向农村土承包仲裁机构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法律、法规规定行
的,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诿
拖延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
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负责的主人员
和其责任人员予行政分。
  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责,对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
或者未给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关依法对负责的主人员和其责任人员予行政分。
  违反本法规定,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
产权益以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负责的主人员和其责任人员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行政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违反
安管理行为的,害人以提机关对法行为人依法予行政
以依法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方式害妇女
的,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或者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
责令改正,并依法予行政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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