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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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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
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
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
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
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
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
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
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
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
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
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
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
、有文化、有律的职工队伍
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尊重干涉事务的
则,加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照民主集中制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责人
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员的人
各级工会委员会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受其监
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
员会组人员。
级工会组织领导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
员会;不二十五人的,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由两个以
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
动。职工人数较多的,以建立工会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开展
工作;职工人数较少的,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乡镇城市街道,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级以建立地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个行业,以根据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的产业
工会。
全国建立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
必须报上一级工会准。
级工会员帮助和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合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工会组织相
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继续体管理中华
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人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以设专职工会主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总工会、产业工会有社会体法人资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的,依法取得社会体法人资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届任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总工会委员会和
产业工会委员会届任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论决定工
会工作的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一以的工会会员议,
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期未满时,不得意调动其工作。工作
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必须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论,经会员大
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或者委员自任职,其劳动合同
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于其任职期间专职主或者委员自任
,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于任的,劳动合同限自动延长至
期期满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或者达到法定退休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
有权要求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议、通过、决定的事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导职工与企业以及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
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
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议,经协商解决不的,工会劳动仲裁
提请仲裁仲裁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分职工,工会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将工会,工会为企业
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工会。
职工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列侵犯职工劳动
权益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
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
业、事业单位不改正的,工会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
(一)克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生条的;
(三)延长劳动时的;
(四)侵犯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建企业和技术工程中的劳动条
生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同时工、同时产使用行监督。
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
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
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
;发现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
,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伤亡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
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
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
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工、工事,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
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
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议调解工作。
劳动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级以各级总工会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利事业,做好
资、劳动生和社会保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对待劳动,
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活动,
行业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
(工作)者的评选、表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利益的法律、法
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级以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
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级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业、工资、劳动
生、社会保及职工切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
,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级以各级人民政府开会议或者适当方式,
同级工会通政府的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
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
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
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
工作,检查、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管理的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
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管理和发展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论有关工资、利、劳动生、社会保及职工切
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
法行使经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
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
外进行,用生产或者工作时的,应当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
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专职委员用生产或者工作时参加会议或者事工会工作,
月不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和其他待遇等,受本单位职工同
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职工工资总
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中华全国总
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
会或者级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的,工会
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则,建立预算、决和经费审查监督制
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期向会员
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
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
动,提供必要的设和活动场所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用和任意调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关系不得
第四十级以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予理,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
者阻挠级工会帮助、导职工建工会的,劳动行政部门其改正;
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人民政府理;以力、威胁手段
阻挠造成严重构成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反本法规定,依法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调动
工作位,打击报复的,劳动行政部门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
的,给予赔偿
依法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或者行人身伤害构成
的,依法追究事责任;尚未构成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管理
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反本法规定,有一的,劳动行政部门令恢复
工作,并补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
赔偿
(一)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被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反本法规定,有一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责
正,依法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撤销、合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
理的;
(四)由拒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工会经费和财产返还的,工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赔偿损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反本法规定,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同级
工会或者级工会责改正,或者分;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
程》罢免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
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起施行。190年月29日中人民政府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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