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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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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 年 7 月 2 日
  (2002 10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7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
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
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
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
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
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
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
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
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
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
业、业、畜牧业、业、能源、水利、通、市建设旅游然资源开发的有关
()
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专项规划中的指性规划,照本法第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条、第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体范围,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容: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 专项规划的编制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的规
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论证会、会,或采取其他式,征求有关
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是,国家规定要保情形除外
  编制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应当在
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
  第十二 专项规划的编制关在报批规划草案,应当环境影响告书
批机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应当由人
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查小组,对
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规定的审查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
的专家库内的关专业的专家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定。
  由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报告书审查办法,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关应当根据环境影报告书
审查意见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对环境影响告书结论审查意见采纳情况
出说;不采纳的,应当说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要依据。
  在审批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 对环境有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关应当及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
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
。建设单位应当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
影响登记(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
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围环境现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和环
定。
  第十八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作为一
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
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当作为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
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 接受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务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后,质证书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务,评价结论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
资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
务的构的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务的构,审批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在任关系。
  第二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者环境影响表,应当由
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构编制。
  任单位和人不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构。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要保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批设项目环境影报告书论证会、
会,或者采取其他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应当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或者不
的说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照国务院的规定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环境保
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报告之日起三十
日内,分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报告表以及环境影登记表,不得收取
用。
   批下设项
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定以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由、自治区、市人民
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结论议的,其环境影响评文件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的、规
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设的,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批准
的,建设单位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实施环境影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环境
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门和建设项审批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部门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
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或者使后所的环境
影响进行跟检查,对造严重污染或者生破坏,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
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务的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本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究其法律责任;部门作人员职、职,对依法不应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违反法规定,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
时弄虚或者有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行政分。
  第三十 规划审批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
草案,依法应当附环境影响报告书而的专项规划草案法予批准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行政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报告表,或者依照本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或者请重新审核境影响告书报告自开设的,
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停止建设,根节和危害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之一以上之五以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行政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告书批准或者原审部门新审核,建设
自开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分。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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