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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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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
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
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
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
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
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
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
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
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
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
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
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
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
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交通干线的防噪声
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建、改建、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
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准。
  环境影响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项目在入生产或者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
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
染的设施的正常使;拆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
家规定纳超标准排污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建筑物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
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治理,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
的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落后实行淘汰
  国务院经济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
销售止进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在国务院经济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止生产、或者进规定的中的设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性强烈噪声的,必须
事先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当地公安机
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环境噪声监,制
定监规范,并会同有部门组织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机构应当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他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范围内排放环
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的单位必须如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资料。检部门、机构应当为的单位保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人员进行现,应当出示证件。
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使定的设
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合国
家规定的工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定的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
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的噪声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
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量、噪声和防治设施有
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业,应当采取有措施,减轻噪
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主管部门对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
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在依法制定的产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运行时发的噪声,应当在有件中予以
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中产生的干扰
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
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使用机能产
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开工十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的项目称、施工
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建筑物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
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
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
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机动船
、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止制造、销售或者进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动车辆喇叭必须符
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保持技术,防治环
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
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区时,必须按照使
声响装置
  警车、工程抢险车等机动车辆使警报器
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非紧急任务时,使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
护的需要,划定止机动车辆其使用声响
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建筑物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
高架、轻轨道路,有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障或者采取
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
单位应当国家规定隔一定,并采取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
施。
  第三十八条 、铁路编组站港等地指作业时
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民区、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运行造成环境
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铁路部门和部门,制定减轻
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部门应当规划的,采取有
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或者依法规定的,民用航得飞越
城市市区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周围划定
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区域内建设噪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
采取减轻、避免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
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6年10月29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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