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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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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 11 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 10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6 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
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
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
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
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
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
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
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
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
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
结构、企业结构、产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能耗和单
位产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
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励、持开发和利用能源、可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励、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
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培训体系及节
科学知识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节约型的消费方
     条 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法履行节能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
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
院有关部在各自的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的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节能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在各自的范围内负责
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的指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
,部、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和有关部应当在各自
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
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行业标,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和国务院有关部
制定强制的用能产设备能源效率标和生产过中耗能高的产的单位
能耗限
    国家励企业制定于国家标、行业标的企业节能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于强制国家标、行业标的地方节能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组织制
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可以根据本地实情况,制定
于国家标或者行业标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
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定资产资项目节能评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
节能标的项目,建单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入生产、使
用。政府资项目不符合强制节能标的,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
具体办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设备和生产工实行淘汰
制度。淘汰的用能产设备、生产工的目录和实施法,国务院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并公
    生产过中耗能高的产的生产单位,应当行单位产能耗限
过单位产能耗限用能的生产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
务院规定的限责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管。
     第十七条 止生产、进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能源效
率标的用能产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等使用面广、耗能大的用能产,实行能源
效率标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管理的产目录和实施法,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产量监督制定并公
     第十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入国家能源效率标管理产目录的
用能产能源效率标,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说明,并按照
规定报国务院产量监督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同授权的机构
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的能源效率标信息准确性负责。
销售应当标能源效率标的产
    伪造用能源效率标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
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节能产
品认证的机构提节能产品认证申请;认证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可以在用能产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
    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或者用节能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建
立健全能源计制度,完善能源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能源计方法,
保能源实、完整。
    国务院计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定期向社会公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节能务机构的发展,持节能务机构开展节能
咨询计、评检测计、认证务。
    国家持节能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节能信息
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的制定和实施、
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计、节能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发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
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
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
定合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能源消费计和能源利用分析制度,对各能源的
消费实行分类计,并保能源消费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单位得向本单位无偿能源。任
得对能源消费实行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
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电力、
、有色金属、建、石油加工、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
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
机、泵类设备,采用热电产、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进的用能
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
的规定,清洁、高效和合规定的热电产、利用余压发电的机组以
及其他合资源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运行,上电价行国家
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煤发电机组、油发电机组和
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节能的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制本行政区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
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的建计、施工和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的建筑工,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准开工建设;已
开工建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销售或者使用。
    设主管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明示售房屋
的节能措施、保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质证书和使用
明书载明,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调采、制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制制度。
具体办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热的建筑实行分户
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建建筑或者对有建筑进行节能改,应当
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度调控装置系统控装置具体办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应当加强市节约用电
管理,严格控制公用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励在建建筑和有建筑节能改中使用墙体材料
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责负责全国交通
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管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
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协调发展
和有效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节能型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
公共交通的入,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鼓
使用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管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
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化水平,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
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的报更新
度。
    国家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制定交通运输车船燃料消耗
准;不符合标的,得用于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管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车船燃料消耗检测
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使用的国家机关、
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务工作的机
构会同同级有关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
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有建筑节能改计划。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加强能源消费
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务工作的机构报上年度的能源
消费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
关部门按照管理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政部根据
制定能源消耗支出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用能系统的运行
合国家关标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计,并根据能源计结采取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用能产设备,应当优先购列入节能产
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设备止采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设备
    节能产设备政府采购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同同级有关部制定并公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合能源消费总万吨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
指定的年合能源消费总千吨以上不满万吨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法,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
关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上年度的
能源利用况报告。能源利用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
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的能源利用
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
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应当开展现场,组织实施用能设备
能源效率检测,责实施能源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位,在有节能专业知识
以及中级以上技术称的人员中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
单位能源利用况报告,提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管部
能技术政策大,指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
入的重点领域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
,开发节能共和关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并公
节能技术、节能产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进的节能技术、
节能产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关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
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制互补
利用、则,加强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加对业和农村节能技
术、节能产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业、技等有关管部应当持、推广业生产、加工
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更新淘汰高耗能的业机
    国家励、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能等可
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开发的则发展力发电,推广
节能型的农村住宅等,励利用地种能源物,大力发展
等能源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政和省级地方排节能专项资持节能技术
开发、节能技术和产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
信息服务和表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
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实行收优持政策。
    国家通过补贴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政策,全能源产资
源有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等政策,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
制在生产过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有关部制定节能产设备
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机构加对节能项目的持,为合条
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节能技术改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价等政策,持推广电力管理、合能源管理、
节能自协议等节能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电价、可中电价制度,励电力用
合理调整用电负钢铁、有色金属、建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
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实行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中有显著以及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资项目的机关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
节能标的项目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
    定资产资项目建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节能标的项目或者将
项目入生产、使用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令停止建或者止生产、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节能   第三节建筑节能   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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