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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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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7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2007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12
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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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
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
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
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
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
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
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
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
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
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
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
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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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
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
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
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五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
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
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产业发展
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地区、跨行业和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
区、民地区、边远地区、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
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流和技术向转,发展军
用技术。
第七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
索相结合的原则,前部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
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
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定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
关键核心技术关,加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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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鼓励科学
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企业事业位和民有
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
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培养受育者思考能力、实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
维,以及追理、崇尚创新、实事求的科学精神
国家发挥高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
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
创新精神和实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
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重。
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合科技创新律和
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第十一条 国家造有利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
群团、企业事业位、社会组与和支持科学技术
进步活动。
全社会应当动、知识重人才、重创造,
崇尚科学的风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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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民特别是青
年的科学化素质。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
普及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企业事
位、社会组、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
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
制度,知识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
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位、社会组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
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知识的能力,提高知识质量。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开、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
新质量、贡献效为导向,根据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
分类评价
第十五条 国务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
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
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目。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
和统筹科技发展局、资源配置和政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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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地方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
工作的组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国务科学技术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
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在各自的范围内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的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在各自
范围内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机制,研究科学
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
及相互衔接,协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
整合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产业发展相结重大
第十八条 5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日。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励制度,设立国家高科学技术
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
给予奖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
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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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重科学发展
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目、人才、基地系统局,为基础研究
发展提供良好的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国家加强规划和部,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
合,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
和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
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企业发挥自
,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
第二十条 国家政建立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合理定基础研究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
设立基金等式多渠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
支持。
步提高基础研究经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
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自科学基,资基础研究,支持
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定国家自科学基助项目,应当坚
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优支持的原则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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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可以设立自科学基,支持基础研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完善学科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
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基础
研究人才的定支持,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
国家建立满足基础研究需要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与基础研
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和励机制,心基础研究的环境
鼓励和引优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
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推进开放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高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
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局能力,推动高基础研
究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
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通发展。
国家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产业链深
合,保障产业链供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研关协机制,围绕经济
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强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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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人才、基地、资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
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完善关键核心技术关举国体制,组
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有前
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目,前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
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加强共性基础技
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
开发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工化和产业化开发
应用,加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利用政性资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
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
其他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风险共
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合组建研究开发平、技术创新
、创新合体,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
技成果转转化成效。
第三十二条 利用政性资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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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和重大社会共利
的前提下,授权项承担者依取得相知识承担
可以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人转人共同实施
转化、使或者价投
承担者应当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同时采取
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目管理机构提年度报告;
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
人有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承担者依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为了国
家安全、国家利和重大社会共利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
施,可以人有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权所产生的利
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执行;法律法规没定的,按照
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
按照国家有关定推进知识权归属权益分配机制改探索
赋予科学技术人员务科技成果权或者长期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利用政性资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
所形成的知识权首先境内使用。
款规定的知识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或者许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独占实施的,应当经目管理机构批准;
律、政法批准机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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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技术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础研究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九章 保障措施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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