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VIP免费
3.0 2024-07-13 3 0 98.55KB 21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
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
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
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
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
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
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
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
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
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
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
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
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
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
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
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
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用总规划、
划以及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
管道建设规划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报送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城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符合城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
规划。纳入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
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
光缆等保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
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
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经管道保护方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地或者他人使用权的国有地,
响土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照管道建设时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并符
合开工条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质的勘察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工程时设时施工、投入使
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道、道、铁路港口电力
设施、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
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应当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应当
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验收格之六十日内,将竣
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
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土资源、铁路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整土用总规划和城规划,
需要管道建、搬迁或者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补偿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
线路进行日常护。管道护人员发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
规定及时处理和报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对管道进行检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所应当进行重采取效措防止
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
开发和使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管道保护所需的经费投入,并对
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管道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
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排除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接到报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
协调排除或者报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使用权的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以与有关单位、
人约定,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但是管道护、修造
成的物损失,除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护、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
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管道护、等作业给土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
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自开、关管道
  (二)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地管道上方便道上行型车辆;
  (五)在地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上行或者放置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
电力线路信线路或者在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心线两侧各五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
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设部位
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植物;
  (二)取土石、堆放放腐蚀质、使机械进行
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养殖场温室建家畜棚圈以及
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管道附属设
周边修下列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
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区、学校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加气品的生产、
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
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定。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的管道线路心线两侧各五地域范围内,禁止
抛锚拖锚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
道通畅而进行的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
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铁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
实施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
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施,方实施。
  第三十四条 经管道企业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行道
护设施、管道专用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请:
  (一)穿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心线两侧各五五十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
管道附属设施周边地域范围内,新建、建、铁路河渠
电力线路设地下电缆光缆,设安全接地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心线两侧各二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管道
附属设施周边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
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
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并签订安全护协议不成的,主管管
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定。
  第三十六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
应当符合下列件:
  (一)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制定事故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
当在开工七日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
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进行管道作业,使用他
地或者设施,应当及时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
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急预,并报管道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救援人员和设,并定
进行管道事故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急预照规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doc

共21页,预览21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21 页 大小:98.55KB 格式:DOC 时间:2024-07-13
/ 21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