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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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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 年 5 月 1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 2 28 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7 6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
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
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
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
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
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于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
监督管理。
****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资源、生、建设、农业、业等
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范围内,对
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
****第十一条何单位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
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
单位给予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二条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作规定
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水行政主管部门
关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域水
体的使功能以及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该重要江河、湖泊域的
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批施行。
****第十四条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
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作规定的
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作规定
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的,应当行地方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
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或者按区域进行一规划。国家
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务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关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的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防
治规划,根据国家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
况,由有关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同级水行政等
部门关市、县人民政府制,经关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
国务院批准。
****省、治区、直辖市内县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
国家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情况,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水污染的据,规划的修订
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准的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
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定的水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并向社会公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
委员会报告环境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
标规划行情况,并向社会公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的建设
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建、改建、的,应当取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时,应当征求交通、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主体工程时设时施工、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合经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要求
****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
国务院有部门和各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国务经济综
宏观调部门报国务院批实施。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的规定减和控制本行
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院有部门规定。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况和
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
量控制。
****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部门约谈该地区
人民政府的主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约谈情况应当社会公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
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方可排放水、污水的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营者,应当取得排证;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
得排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种类度、总量和
放去向要求可的国务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营者无排证或者违反排
的规定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水体排放污染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营者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口;在
河、湖泊设置的,应当遵守国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行可管理的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营者
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和监,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
测记录。重点排单位还应当安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正常运行。国务
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水污染物排放自动重点排单位名录,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的要求以及单位排放水污染种类量和
度等因素商同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可管理的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营者
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重点排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输数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和水污染物排放制度。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一发国家水环境
信息,会国务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
)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负责监所在流域的省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况,将监及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
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
节、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量和湖泊、水库以
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保障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国务水行政等
关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域水环境保
协调机制,实行一规划、一标准、一监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部门根据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
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实施
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展江
河、湖泊、湿地保护地制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沿
植被缓冲带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程,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
境资源承载能力
****发建设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域生态环境功能,严
生态保护线。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
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
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检查机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守在检查
取的秘密
****第三十一条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决,或者由其共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营者,应当对周边环境进行监,评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
隐患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环境风险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污染车辆和容
****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废物或者含有高放
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水。
****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水,应当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
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水体的水
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关标
,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
弃物
****禁止含有汞氰化黄磷等的可性剧毒废渣
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入地下。
****存放性剧毒废渣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线以下
地和岸坡堆存贮固废弃物和其他污染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管,改、
伪造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第四十条* 产企业以及工业区、矿山采区、尾矿库、
危险废物处置垃圾填埋等的运、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
建设地下水水质监进行监,防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应当使双层罐或者采取建渗池等其他有效
措施,进行防渗漏,防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渗漏措施的渠、坑塘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
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水质大的,应当分
污染的水和水,不得采。
****第四十二条* 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等活,应
当采取防护措施,防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
工业要求成水污染的业进行技术改,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
重复利,减少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水的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和处理
生的全部废水,防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的工业水应当分
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区应当配套建设应的污水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正常运行。
****污水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进行预
处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污染水环境的和设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经济综合宏观调部门国务院有部门,公布限期禁止
用的严污染水环境的工录和限期禁止销售、进使用的严
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进口者或者使应当规定的期限停止
销售、进口或者使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工的采用应当
规定的期限停止采用前款规定的工录中的工
****依照第二、第三规定淘汰的设不得他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不符合国家业政小型造纸、制
染、染炼焦炼硫炼砷电镀、农石棉、水
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八条* 业应当采用原料利、污染物排放量少的
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生。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和其他渠道筹集统筹
建设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及配套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
和处理
****国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国务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
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
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
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
中处理设施及配套加强对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运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者提供污水处
理的有偿务,取污水处理用,保污水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的污水处理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处理处置,
不得作他用。
****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法,
国务规定。
****第五十条* 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应当合国家
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
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水水质和水量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处理处置
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保处理处置的污合国家标准,对污
去向等进行录。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
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制定化肥、农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
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四条* 使用农,应当合国家关农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
准。
****运存贮和处置过,应当加强管理,防成水污
染。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
应当采取措施,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推广测土
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控制化肥和农的过量使用,防成水污
染。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水的
综合或者无害处理设施。
****畜禽殖小区应当保畜禽粪便水的综合或者无
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污水排放,防污染水环境。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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