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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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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
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
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
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
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
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
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
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
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
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会经、管理;经分属于村内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理;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
管理。 
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
,确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证书,确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确使用权;其中,中国家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证机关,
由国务院确定。
  确林地、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中华人民
共和国业法的有关规定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业生产。土地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发包方和
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的农民有保护
和按照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
律保护。
  在土地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
的,必须经村民会二以上成或者三分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业、林业、
畜牧业、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包经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业生产。发包方和包方
应当订立承包合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包经限由包合
定。包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
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包经的,必须经村民会三分二以上成或者三分二以上村民代表
同意,并(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理。
  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理;个人之间、个人单位之间
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的,可以自接定通知之日
三十内,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的要、土地能力以及各建设对土地的需,组织编制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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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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