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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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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 年修正本)
(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1991 9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公布 2006 12 29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06 12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公布 根据 2012 10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 10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5 号公布 自 2013 1 1 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
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
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
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
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
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
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
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的合法权益,
增强保护的意识力,增强社会责任
第七条 中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自的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
护工作。
国务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
府预算
国务、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机构由国务、自治直辖市人民政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合会、学生合会、
年先锋队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表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的家庭环境,依法行对
未成年人的监护责和养义务。
止对未成年人施家庭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溺婴和其
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
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
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
迷网络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责,
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家庭
教育指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
未成年人依法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和智力发展状况,
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其本人,并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不为未
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的,
应当委有监护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质教育,提教育质
量,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
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
行有点、学困难的学生,应当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
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进行社会生
、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保
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对未成年人施体相体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
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全、健康的校和其他
设施、所中进行教育教学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动,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止发生人身全事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
应对灾害传染疾病食物意外伤害发事预案配备
应设施进行必要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保护意识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
伤害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部门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教或者无效的,
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应当保障门学校的学条,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加强门学校的理和指,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助和合。
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
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业教育。
门学校的教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
德等方面和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
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其他组织和个人,形式
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的社会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
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动人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应当建和改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
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
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及影
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
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
学校在节假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信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
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其他公民,作或者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
康成的作品。出、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内容健康的图书
报刊音像制品、版物及网络等,国家给予
国家鼓励和科团体对未成年人展科学知识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网络产品,广于阻止未
成年人沉迷网络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出或者以其
他方式传播淫力、凶杀恐怖赌博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
制品、版物及网络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品、品、
施等,应当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于未成年人的全和健康;
需要标明注意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学校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
所等不适未成年人动的所。
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所等不适未成年人动的
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判明否已成年的,应当其出证件
第三十七条 止向未成年人出烟酒者应当在显著位置不向未
成年人出烟酒标志;对判明否已成年的,应当其出证件
任何人不在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寝室和其他未
成年人集中动的吸烟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
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应当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施等方面的规
定,不得安排事过重、有、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
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日子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隐匿
除因追查需要机关或者人民检依法进行检,或者对
力的未成年人的信、日子邮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
查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所发生发事件时,应当优先
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绑架虐待未成年人,止对未成年人施性侵
诱骗、利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其身心健
康的表动。
第四十二条 公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施,依法维护校的治
秩序预防和制止侵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犯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扰乱教学秩序,不破坏学校、幼儿园
所的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救所,
流浪乞讨等生活无未成年人助,监护责任;公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家出的未成年人所,由救
所予以助和妥善照并及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其他生活无的未成年人,
民政部门设儿童利机收留养。
未成年人助机儿童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责,不
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收留养工作中利益。
第四十四条 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生保健和养指,提
供必要生保健条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生部门应当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国家目的预防接种
免费积极儿童见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理,
加强幼儿园托儿生保健的业务指和监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形式,培养和练幼儿园托儿
的保教人员,提业道德质和业务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经完成规定年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有关
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际情况,对他进行业教育,为
们创造劳动业条
第四十八条 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救违法犯
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犯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的,其监护人或者其
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机关、人民检、人民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
责,在司法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依法向人民法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应当依法及时理,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动中对需要法律助或者司法助的未成年人,法律助机
者人民法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法律助或者司法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和受
权。
人民法婚案件未成年女抚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
力的未成年意见,根据保障权益的原则和况依法
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行监护责或者侵监护的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
依法继续负担抚
第五十四条 对法犯的未成年人,行教育、化、的方
教育为主、的原则。
法犯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机关、人民检、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案件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的人格
尊严,保障他的合法权益,根据需要立专门机或者指定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告人,询问未成年人、
人,应当依诉讼法的规定通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
机关、人民检、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受性侵案件
应当保护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
羁押的未成年人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羁押满的未成年人的学、学、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版物
等不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所、及可能推断未成年
人的资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行为的治与犯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
未成年人犯法的规定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反本法规定,侵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
定行政处罚的,其规定;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的,依法民事
责任;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
任,或者侵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
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的主人员和其他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行监护责,或者侵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民委员会、民委员会予以劝、制止;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严重的,对责的主人员和其他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员工对未成年人施体相体或者其他
侮辱人格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严重的,依法给
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出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
力、凶杀恐怖赌博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版物及网络
的,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品、品、
施不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的,
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学校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
所等不适未成年人动的所的,部门予以关,依法给予行
处罚
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所等不适未成年人动的
允许未成年人进,或者有在显著位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烟酒,或者有在显著位置不向未成年人
烟酒标志的,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事过重、有、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作业
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严重的,行政理部门
吊销营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助机儿童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对未
成年人的助保护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收留养工作
利益的,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分。
第七十一条 诱骗、利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
身心健康的表动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 2007 6 1 日起施行。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本)(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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