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版)

VIP免费
3.0 2024-07-13 7 0 26.95KB 7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新消防法全文
2019 然后 423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
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
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
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
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
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
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
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
消防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建、建、配置或
进行技术改造
建设工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
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的消防设计、施工量负责。
对按照国家工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实行建设工消防设计
查验收
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建设工,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负责。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建设工,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应当提供满
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
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
建设工,建设单位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的,有关部门不得施工许可证
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建设工,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住房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
设工经依法抽查不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条 建设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抽查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规定。
五条 众聚集场所入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申请之起十个工作日内,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
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业。
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行下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消防安全作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按照国家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消防安全标志,并定组织检验、维修,好有
对建消防设施少进行一全面检测好有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防火防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
组织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负责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火灾可能较大以及发火灾可能造
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
级人民政府备。 消防安全点单位应当行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应当行下消防安全
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
定消防安全点部位,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八一建筑物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责任
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建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务企业应
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消防安全防范务。
十九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险品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
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产、储存、经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一建筑物内的,应当
合国家工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
好有,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疏散示标志、应急照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规定。
第二一条 禁止有火灾、爆炸场所吸烟、使用火。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火作
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气有火灾危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统的作人员,必须,并遵守消防安
作规
第二二条 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险品的工厂、仓库车站码头的设,应当合消
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体的充装站调压站,应当设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
合防火防爆要求经设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险品的工厂、仓库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体的充装站调压站不再符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
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安全隐患
第二三条 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规定。 进入产、储存易燃易爆险品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携带易燃易爆险品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储存可燃物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
使用的消防产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由
法定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 新
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国务院应急管
理部门规定的法,经技术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
品认证格或者技术定合的消防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
第二五条 品质量监督部门、工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
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六条 、建筑材料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国家
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
难燃材料
第二七条 气用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气用
、使用及其线路、管的设计、设、维护保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拆除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人员
集场所的门窗不得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
消防设施的好有。在修建道路以及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有
关单位必须事先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
织建立和督促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一条 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期间以及火灾季节,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应当指导、支持和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
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进行防
火安全检查
第三三条 国家鼓励、导公众聚集场所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险品的企业保火
灾公责任保;鼓励保司承保火灾公责任保
第三四条 消防产品质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等消防技术务机构和业人员,应
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
消防技术务,并对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种形式的消防
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强火灾预防、救和应急救援的力。
第三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合性消防救援职消防,并
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备,火灾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
,建立职消防消防火灾救工作。
第三七条 国家合性消防救援职消防按照国家规定重大灾害事和其他以救人员
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国家合性消防救援职消防应当分发火灾救和应急救援业力量的骨干
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业技备并维护保养装器材,提高火灾救和应急救援的
力。
第三十九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职消防本单位的火灾救工作 )大型核设施
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险品大型企业; )储
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地; 第一、第二、第三规定以的火灾危较大
公安消防队较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国家合性消防救援队较为全国点文保护
单位的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职消防的建立,应当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职消防
员依法社会保福利待遇
第四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消防
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职消防消防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救火灾
需要动指职消防参加火灾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
建立应急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人员、备等保障。
第四四条 任何人发火灾都应当立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便利不得
报警。严禁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应当立组织、导在人员
疏散。 任何单位发火灾,必须组织力量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接到火警,必须
即赶赴火灾,救助人员,除险情灭火灾。
第四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火灾救,应当先保障人员的安全。 火
总指根据救火灾的需要,有定下 使用各源; )截断电力、
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制用火用电; 划定警区,实行交通管制; 临近
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了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势蔓延拆除或者毗邻火灾的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调供水电、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
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救火灾的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
灭火。
第四六条 国家合性消防救援职消防参加火灾以的其他重大灾害事的应急救援工
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七条 消防、消防行火灾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保安全的提下,不受
、行路线、行方向和指制,其他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行,不得穿插超越
桥梁免收车交通管理指人员应当保消防、消防艇迅速行。 赶赴火灾场或
应急救援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备、资,需要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
运输
第四十八消防、消防以及消防器材备和设施,不得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关的事
第四十九国家合性消防救援职消防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用。 单位
职消防消防参加单位火灾所损燃料、灭火器材备等,由火灾发地的
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参加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抚恤
第五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根据需要封闭火灾,负责调查火灾原,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
灭后,发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调查
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定意,及
制作火灾事,作为理火灾事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消防安全职
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
安全检查,及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
行监督检查。公安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
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火灾隐患的,应当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采取
施消除隐患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部位或者
场所采取时查封措施。
第五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或者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面报告本级人民政
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进行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严格、文、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用,不得用职务益;不得用职务为用、建设单位指定或者
相指定消防产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职务,应当自觉接社会和
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在法中的法行为进行检举告。检举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
自职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业,并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自施工的;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入使用的;
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不停止使用的;
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入使用、业的。
建设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令改千元以下
第五十九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或者停止
工,并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款: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
标准设计、施工的; 设计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施工企业按照消防设计文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量的; 监理单位与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弄虚降低消防施工量的。
第六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一的,责令改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款: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好有
的; )损坏或者擅拆除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
、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上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知后时采取措施消的。 个人有
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行为一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 有本条第一第三
第四、第五、第六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的,强制行,所需用由法行为人
第六一条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
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业,并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产、储存、经其他物品
场所与居住场所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
第六二条 有下行为一的,依照人民共和国安管理的规定
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险品的; )非
携带易燃易爆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的; 报火警的; 消防
、消防行任务的;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职务的。
第六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一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五日
以下拘留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产、储存易燃易爆险品场所的; 违反规定使用
火作业或者有火灾、爆炸场所吸烟、使用火的。
第六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百元以下情节较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款: 指使或者他人违反消防安
全规定,作业的; 失引起火灾的; 在火灾发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
人员报警的; 扰乱火灾秩序或者不执行火灾员指影响灭火救援的;
坏或者火灾的; )擅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机构查封场所、部位的。
第六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销售不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的,由产
量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 人员密集场
使用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的,责令限期改期不改的,千元
上五万元以下,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条第二规定的依法对使用予以,应
当将发的消防产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行政管理部
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六条 气用的安、使用及其线路、管的设计、设、维护保检测不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以并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
第六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一条
第二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期不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或者给予警告
第六十八人员密集场所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导在人员疏散的义
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五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消防产品质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务机构出的,责令改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给他人损失的,依法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
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或者相应资、资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给他人损失
的,依法担赔偿责任;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或者相应资、资
第七本法规定的行政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人民共和国安管理的有关
规定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定。
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
,方恢复施工、使用、产、经
当事人期不执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定的,由作出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行。
令停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
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定。
第七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用职玩忽徇私舞弊
有下行为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建
设工场所准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 无故拖延消防设计核、消
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在法定期限行职责的; 火灾隐患不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
整改的; 用职务为用、建设单位指定或者相指定消防产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
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将消防、消防以及消防器材备和设施用与消防和
应急救援关的事的; 其他用职玩忽徇私舞弊的行为。
品质量监督、工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用职玩忽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分。
第七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七三条 本法下 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统、自动灭火统、消
栓系统、防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门用
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逃生的产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
市场运车站车室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体育、会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等。 人员密集场所指公众聚集场所院的门诊楼,学校的教学书馆食堂
宿舍院,福利院,托儿幼儿园,公共书馆阅览,公共展览馆的展
密集型企业的产加工车间和员工宿舍旅游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四条 本法自 2019 423 施行。

标签: #消防

摘要:

新消防法全文2019然后4月23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版).docx

共7页,预览7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7 页 大小:26.95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7-13
/ 7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