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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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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7-14 1 0 39KB 6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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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XXX (以下简称“出质人”)
质权人: XXX (以下简称“债权人”或“质权人”)
鉴于:
1根据出质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简称主合同),债权人向出
质人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XX 万元(大写:)。
2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在主
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XX 公司 XX %的股权质押给
债权人,出质股权所代表的出资额 XX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股权质押事
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1. 质押标的
1.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持有的 XXXXX 公司 %的股权,出质股权
所代表的出资额:X X
万元。
1.2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标的及本合同生效后质押标的因分红、送股
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形成的派生权益以及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向是 XX 公司增
资所取得的股权。
2. 主债权
2.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
人的全部借款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XX万元,以主合同约定为
准。
2.2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还及于主债权
项下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和质权所发生的费用和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
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担保的主债权所对应债务的履行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
1
确定。
4.质押手续
4.1 本合同签署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持本合同及其他办理质押登记所需要的
文件至债务人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确保在
前述期限内将质权人登记为质押股权的唯一的质权人。股权质押登记以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出具的股权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为准。股权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由质权人保管。
4.2 本合同生效后且质权有效设立前,质押标的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
权、出质人增等而形成派生股权的,权人与出质人应按 4.1 约定将派生股
和质押标的一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权有效设立后,质押标的形成派生股权的,
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在出质人正式获取派生股权且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对派生股
权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
4.3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期间为:自质押有效设立之日起,至本合同质押担保范
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质押登记注销后止。
5.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2 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标的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押标的
上未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因本合同或经质权人书面同意设定的优先权除外)及其
它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或其他权利
5.3 不存在任何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对质押标的和/或出质人的诉讼、仲裁、
程序,且在本合同所述质权设立前发生前述形。
5.4 质押标的未被采查封冻结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且在本合同所
述质权设立前发生本款所述形。
5.5 在质权存续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全部或部分质押标的的
生或可能产生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出质人一旦知悉,应立即通知质权人。
5.6 出质人承诺质权人将部分或全部主债权转给第三人,则出质人除
对未转的主债权续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外,同时续对转部分的主债权提供股
权质押担保。
5.6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将导致质押标的
损的股东会决议投赞或作出等股东决定。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
形后,出质人行使权利,须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5.7 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法定程序
6. 质押标的管理
6.1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标的自出交换与、
或以其他方式分质押标的。
6.2 出质人有务保证质押标的不到司法冻结被强制执行。出现质押
2
标的被冻结形,出质人有务在被冻结之日立即通知质权人。
6.3 质押标的价值减少害质权人权利的无论人有
均有务向质权人增加或重新提供经质权人可的担保。
6.4 经质权人同意转质押标的的,应当将转所得的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提存。转款超过债权额的部分出质人所有,不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7. 质权的实现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立使质权:
7.1.1 如果债务人发生主合同所述的任何违约形或出质人违本合同的任何
约定。
7.1.2 出质人申请(或被申请产、重整或和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
解散注销、被撤销、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
类似情形。
7.1.3 出质人发生及、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7.1.4 发生本合同约定形,出质人未按约定向质权人增加或
可的担保。
7.2 双方一如果发生本合同 7.1 约定的任一形的,质权人可以取以
下任何一方式实现质权:
7.2.1 与出质人协以质押标的折价清偿债权;
7.2.2 与出质人协议聘请拍卖机将质押标的拍卖并以拍卖款清偿债权;
7.2.3 与出质人协将质押标的转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
7.2.4 依据本合同及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有管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行;
7.2.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现质权的方法。
7.3 双方一,质押标的分后取得的收入用于清偿主债权。在主债权项下
同时存在保证、质押等多重担保措施,或同时存在主债务人或其他人的担保措施
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定对主债务人财产或其他人财产的执行顺序,有权自行
对各担保措施的执行顺序质权人放弃暂缓使某一担保人的一担保措施
均不得放弃该担保人的其他担保措施其他担保人的任何担保措施,并且不
具有放弃减少本合同项下质权人权利的任何效力,出质人仍然应当按期额履行
本合同项下的务与任。
7.4 出质人在,发生本合同 7.1 约定形的,出质人接受强制执行。
7.5 本质押合同中的主债权还有其他形式的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的,均不影响
质权人按上述约定质押标的;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不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
措施致分权限到任何限
8.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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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人送达、邮递特快专递
方式送,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充送达。
8.2 通知在下日期为送达:
8.2.1 送的通知,在送之付日为有效送达;
8.2.2 号信(付清资)发出的通知,在出(以邮戳)后的第 4日为
有效送达;
8.2.3 特快专递(付清资)发出的通知,在出(以邮戳)后的第 3
为有效送达。
8.3 双方在本合同中写的联系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
8.4 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通讯,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
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9. 保密
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
情况行的披露除外:
9.1 质权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而行的信息披露
9.2 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
员必须对其在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担保密义务。
9.3 等资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
9.4 向法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类似程序的要,或根据所取的法
程序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9.5 根据金融监管机的要,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9.6 质权人处置质押标的时向受让方或受让行的相应披露
本条的约定在本合同止后仍然有效。
10. 费用承担
10.1 因办理出质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担。
10.2 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评估、公证、登记、鉴定、保管、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
10.3 除本合同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担其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11.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不可力,是由于地水灾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能
预见并对其发生后不能合理预防避免的各事件。
11.2 如果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方应在
5内书知另一方;并15 供事
关主管机关、能部或公证机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11.3 因不可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方不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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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但方应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成的损
11.4 发生不可力,双方应依据不可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响程度,协商
变更止本合同。
12. 合同的补充和解除
12.1 对本合同未事宜双方可以签订充协充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如果补充协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充协为准。
12.2 因法律、法规或国策变化等原因成本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
的,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除本合同,由成的损,由双方本
则协商分担。
13. 权利义务的转让
13.1 出质人在同意,质权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债权的,质权人于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之转第三方。质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出质人的方式向
第三方转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务。
出质人同意与质权人和第三方向质押登记部办理质押变更登记。
13.2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务。
14. 权利保留
14.1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
所享有的任何权利。质权人对债务人和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以任何形式
限或延缓执行主债权项下和本合同项下质权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
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益、权利的放弃或对任何违本合同行为的可或
也不损害、影响或限质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质权人应享有的一
益和权利,也不能为质权人放弃对现有或将违约行为取行的权利,也不因
此导致质权人对出质人务和任。
14.2 如果质权人不行使延缓使主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主债权项下
的任何救济,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质权人若减免
合同项下债务,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任相应减免
15. 违约责任
15.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务,一方违本合
同约定的务,包括述与保证虚假或不实,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
15.2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违本合同约定的,质权人有权要质人限期
正违约行为、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并有权行使质权。
16. 质权的消灭
1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消灭
16.1.1 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全部务;
16.1.2 质权人依照本合同第 7条的约定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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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除质押登记
发生 16.1.1 约定形之日起5日内,质权人应与出质人共同办理股权的
质押登记手续。因办理除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
担。
17.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7.1 对本合同有效履行、违约及除等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主合同管起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诉方
担。
17.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9. 其他事项
19.1 本合同项下的各条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
19.2 本合同经双方签之日生效。
19.3 本合同一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其余报有关
(以下正文)
出质人:(签
质权人:(签
签署时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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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质押合同编号:出质人:XXX(以下简称“出质人”)质权人:XXX(以下简称“债权人”或“质权人”)鉴于:1、根据出质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简称主合同),债权人向出质人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XX万元(大写:)。2、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XX公司XX%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出质股权所代表的出资额XX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股权质押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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