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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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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适用于限售流通股)
编号: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真: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真:
为确保双方于 日签订的 合同》(编号: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
行,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质押合同标的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 (股票代码: )(以下简称“质押股
票”) 万股及因质押股票送股、配售、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派生的股票、红利等孳息
(以下统称“质物”或“质押股票”)。
2、质押股票系限售流通股,其锁定的限售期自 2007 日至 2008 日。
限售原因:
第二条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下列第 种。
1质权人依主合同向 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 整(¥
元整)的贷款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
用(以下简称为主债权)。
2、出质人依主合同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整(¥
万元整)的股受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赔偿金、实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
(以下简称为主债权)。
第三条 公证和质押手续
1本合同订立后 3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配合质权人到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对本合同申
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2、本合同订立后 5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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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股权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由质权人保管。
3质押股票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派生股票的,若未自动转质押,则出质人和
质权人应在出人质押股票账户正式获派生股票之日1个工作日内,派生股票办理
追加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出质人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且不违反 出质人所应遵守
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
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3、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物上未有任何形式的优先
权及其它第三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在任何形式的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
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同意,出质人不得质物自出售、交换与、或以其他方式
质物。
2质权人的债权全实现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配合出质人办理质物的解除质押手续。
解除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书》为准。
质权的实现
1双方一致确,如主债务人有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或发生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质人有物的情况时,质权可以取以下任何一方式实现质权
1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指令出质物,并以出价款偿债权
2)依法拍卖机构质物拍卖并以拍卖价款偿债权
3)依法质物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价款偿债权
4)依本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依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权的人民法
申请执行。
2、双方一致确,质物分后取得的收入用于偿主债权,剩余部出质人所有。
3、出质人在,发生本条第 1款规定形的,出质人受强制执行。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公章后成,办理完制执行公
证手续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质押股票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之日
生效。
合同的补充解除
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2、因法律、法规或国策变化等原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履行的,双方可以
协商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成的损失,由双方本原则协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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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之的一均为书形式,可由人送号邮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
真可作为辅助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
2、通在下列日期为送
1送的通,在送之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付)发出的通,在出(以邮)后的第 4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发出的通,在出(以邮)后的第 3日为有效送
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为其有效的通地址。
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地址,本条约定的送方式在变更7个工作
日内向对方送
双方对于本合以及与本合同有关项承担保务,未经方书同意,任一方
不得本合同的任何有关本合同以第三以下
露除外
1质权人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规定的披露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行的披露
2、向在正业务中所委托审计、律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等人必须对
其在述工作中所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息承担保义务。
3资料和文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法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类似程序要求,或根据取的法律程序
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5质权人根据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行的披露 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
仍然有效。
一条 不可
1本合同所指不可力,是指由于地水灾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
生后不能合理预防避免的各类事件
2、如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力而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方应在不可力发生
5日内书知另并应在 15 日内提供事件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部门
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
3、因不可力而致任何一方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
方应取一和适措施减轻可能对方成的损失
4、发生不可力,双方应依不可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终止
合同。
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各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包括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实,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一方要求或不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或表示免除减轻违约方根据本合同规
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有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三条 其他
1、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效,条款的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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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可强制执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2、质权人以信托项下受人的身份签署本合同。
3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质押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其他费用,双方各自承担。
4、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质权人
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陆份,双方各执壹份肆份备用。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正文)
(签署正文)
在签署本合同,各当事对合同的有条款已,均,并的法
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义有准确无误的理
质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出质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2007
签署地:中国·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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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合同

摘要:

股权质押合同(适用于限售流通股)编号: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为确保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如下约定:第一条质押合同标的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股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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