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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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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113 397
号公布 根据 2013 7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政法一次 2014 7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以下统称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备注:三类六种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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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
 
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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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
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
发管收到45 审查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4
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年。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月向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手续
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备注:不设年审
 
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公布企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
情况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
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5
使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备本条例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
或者接受企业的物,不得取其他利益
 
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其工作人
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为,有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有关部门举报
 
一的,职的行政分;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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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不依法理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理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
的;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
取或者接受企业的物,或者取其他利益的。
 
自进行生产的,责令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10
50 者其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生产的,责令止生产,
补办延没收违法所得,并510
以下的进行生产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的,没收违法所得,1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款,并
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使
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7
 
当自本条例施行1,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施行。
摘要: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备注:三类六种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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