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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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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 11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2012 312013 8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529 生产监督80 号第
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
证安全生培训工作
《中华人关法律、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
称安全培管理部门
机构、地训的部门
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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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作的相关
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
督管理部从事安全
执法的安监察人员
从业人员人、安全
特种作业安全生产
是指从事危险化学
记人员和、检验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
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
全国安全全培训工
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
全培训工训工作实
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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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
各自工作安全培训
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
。从事危单位以及
单位的主员,特种
册安全工培训机构
教学和实所在地安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
位提供安训机构实
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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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生产管理
人员以及员的安全培训
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
他生产经生产管理
人员级安全生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生产察机构的
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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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的人员产应急救
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
位应当以具备安全
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
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
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
安全培训与其所从
全教育培或者采用
新设备、门的安全
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位从业人者进行岗
和安全操劳务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
应的安全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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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应进行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记录并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和培训
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公及其所属单位和其
营单位,造成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
当按照《考核管理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
操作岗位培训外,
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2个月后,方可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
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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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实记录并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
规的规定规定
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代信息技术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
照有关法全生
主要负责种作
全培训的
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及非煤矿人、安全
特种作业作的相关
核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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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考核标准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
他生产经产管理人
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
的安全生监察机构
人员的考;负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的安全生
所属单位
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经营单位其他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
单位的其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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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
产经营单
管理档案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
核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发相应的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发安全
执法
执法矿山
单位主要经考
特种作业
登记机构
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证、特种,由国家
一规定。核的部门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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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期为 3
届满 30 日前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煤矿安全的主
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
应急救援发证
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
依照法律强对安全
管理,对
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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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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