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职业病赔偿标准及疑难问题浅析
VIP免费
3.0
2024-07-16
0
0
242.03KB
11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常见的工伤类型,对高危行业劳动
者影响尤其严重,常见的职业病如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皮肤疾病等,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
为工伤。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
业病。根据 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显示,我国职业病
共包括十大类 132 种。劳动者若得了职业病后,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认定为工
伤的将可以获得赔偿。
职业病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
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成功认定后的赔偿问题主要有
两个路径,一是职业病被确诊后,应向工伤部门申请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职
业病认定,只是认定劳动者的受伤事实是否属于工伤。要确定具体的工伤保险
待遇,另外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
前提。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同,可享受的待遇也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
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0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
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02. 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0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0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0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过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0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
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
资;0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另外,职工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
12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最高 24个月。生活自理障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
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中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
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因工死亡的,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处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01. 丧葬补助金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02. 2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职工生前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
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0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除以
上费用以外,还有治疗费、医药费、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
宿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二是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项目主张民事赔偿,例如残疾赔
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获得工伤待遇后,能否再获得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基
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由谁负担的问题,涉及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
竞合,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观点】劳动者遭受职业病
工伤后,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作为补充。用人
单位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扣除与劳动者已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性质相同
的项目,对其差额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
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
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构成
侵权且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劳
动者除了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其有权就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
差额部分提出赔偿要求。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
条文之间冲突时,本案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另外,我国工伤保险待遇比较低,普通工伤损害通过工伤保险取得工
伤待遇获得补偿,但对于职业病工伤劳动者,仍然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
补偿,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的损害。因此,从保护受害劳动者的立场出发,劳
动者在因职业病工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可
弥补劳动者损失。
案例一
广州:黄**、蓝肯(广州)高尔夫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黄**患职业病既是工伤,又是蓝肯公司侵害了黄**的身体健康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业病工伤在
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可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三)现有法律法规对侵权赔偿
项目已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明确规定了侵权赔偿项目。黄**在获得
工伤保险待遇后扣除保险利益的民事赔偿作补充,根本不存在重复赔偿。请求:
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蓝肯公司向黄**支付残疾赔偿金 544431.32 元、被扶养人
生活 费 637410.12 元、营养 费 72000 元、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80000 元,合 计
1333841.44 元。
【裁判结果】广州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
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
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黄**患职业病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
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蓝肯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被
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损失。因黄**根据有关社
会保险法律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请求,与本案的民事侵权赔偿请求,属基于不同
的法律关系提出的诉求。
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
对被申请人蓝肯公司因黄**受到伤害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进行审理。本案二审判决没有对蓝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事
实进行审理及处理,也没有按照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有关标准对黄**的人
体损伤程度和具体损失数额作出认定,即判决蓝肯公司承担黄**的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和不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
案例二
北京:杨建祥诉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工伤保险基金报
销范围外费用负担请求权的界定
【案情简介】2003 年2月10 日,杨建祥入职蒂森北京分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
合同。蒂森北京分公司为杨建祥缴纳了医疗及工伤保险,并购买一款商业医疗
保险。2007 年7月13 日,杨建祥因工受伤。蒂森北京分公司未在30 日内为杨
建祥申请工伤认定。2008 年5月7日,朝阳区社保局认定杨建祥构成工伤并发
给工伤证,认定为“左足外伤第一楔骨裂,诱发潜在疾病加重。全身瘫痪,呼
吸衰竭,肺部感染”。2007 年7月13 日至 2009 年11 月12 日杨建祥停工留薪
期间,蒂森北京分公司支付了杨建祥工资并报销了其生活护理费。2009 年11
月27 日,经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建祥已达工伤职工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等级标准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2009 年12 月23 日,朝
阳社保中心对杨建祥核准工伤待遇,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给付起始日期为2009 年
12 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109620 元。朝阳社保中心通过蒂森北京分公司支
付了上述伤残补助金。
2009 年12 月至 2013 年4月,朝阳社保中心通过蒂森北京分公司按月支付杨建
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2010 年8月至 2013 年4月,杨建祥每月领取工伤
辅助器具费。2013 年5月开始,朝阳社保中心直接向杨建祥支付伤残津贴、生
活护理费、工伤辅助器具费。杨建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随国家相关标准变化
而调整。
关于医疗费,杨建祥主张不应承担工伤治疗过程中的任何医疗费,要求蒂森北
京分公司支付 2007 年7月13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期间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
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1230793.42 元。关于护理费,杨建祥主张因其全身瘫痪,
不能自理,完全护理,需要至少两人每天24 小时轮班看护,但社会保险仅报销
了部分费用,因此要求蒂森北京分公司支付 2010 年1月1日至 2016 年4月25
日社会保险未予报销的护理费 453408.52 元。蒂森北京分公司主张社会保险已
经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不应再予以支付。
杨建祥曾就涉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 10485
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杨建祥的全部仲裁请求。杨建祥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杨建祥因工伤花费的
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蒂
森北京分公司负担。第一,从立法目的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
定,工伤保险系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
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前述
立法目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有关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本身规
定不明确的条件下,应尽可能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且《工
伤保险条例》强调的是“分散”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并非“替代”风险。在
适用工伤保险赔偿的场合,《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
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免除赔偿责任。第二,从请求权的角度来看,民法和劳动
法各自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不可避免地使工伤
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主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第三款规
定,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雇主责任,但该条款并未对雇员在工伤保险范
围外的损失排除由雇主承担。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
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
理。该条款也没有排除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基金以外的费用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的权利。第三,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
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
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
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上述规定
可以看出,在适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
偿的情形。第四,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实际负担更
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与规范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主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而对
于劳动者的保护,若以工伤保险基金完全排除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则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只能由劳动者自行负担,既违反法律体
系的内部逻辑,也会对受害人或者遗属有所不公。由用人单位实际负担工伤保
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既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又避
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保证受害人得到完全赔偿。
综上,依据立法精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综合考量,应确认由蒂森北京分
公司负担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 护理费。
协商解除,是否需要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
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协商解除是否也应以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前提,
法条中却并未予以明确。故在司法实践中,引申出了不同的解读与观点。一种
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离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尽到的义务。
因此,即便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事先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对于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在前述条款之限,故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解除的,不以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前提。
参考案例:【(2021)沪01 民终1028 号】
杨过于 2**6 年 12 月 16 日入职天龙公司,从事操作工。根据天龙公司单位的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杨过在职期间的操作工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素。2**9 年 7 月 29 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后杨过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天龙公司
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中,杨过提出其在职期间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但其离职
时没有做相关体检,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无效。对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
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因此,职业病离职前健康检查并不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双方之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故对杨过认为因其离职
时未做职业病体检,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无效的主张难以支持。
虽然两种判例支持不一样的结果,但是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无论是为了保障员工之合法权益,还是从企业降低自身合规风险角度出发,律
师均建议公司应当为员工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能够主张精神赔偿
典型案例
张无忌、深圳市桃花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岛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4日至2012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桃花岛公司在上述期间
已依法为张无忌缴纳了工伤保险。后张无忌经人社部门认为工伤(职业病)。
张无忌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张无忌请求桃花岛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2018 年 12 月 7 日至2019 年 1 月 7 日停留薪期工
资 834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8 万元。桃花岛公司则请求无需支付张无忌
2018 年 6 月 7 日至2018 年 7 月 9 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 2915.45 元。
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桃花岛公司支付张无忌2018 年 6 月 7 日至
2018 年 7 月 9 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 2915.45 元、精神抚慰金 80000 元;
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021 年 3月 8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 27508 号
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2 修
订版)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
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审法院判令桃花岛公司应
支 付 张无忌2018 年 6 月 7 日 至2018 年 7 月 9 日 期 间 停工 留 薪期 工 资
2915.45 元(2757元÷21.75×23天)并无不当,张无忌请求按月工资 8500
元的标准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无忌因罹
患职业病工伤,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其 80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依据,
且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赔偿要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 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
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的,应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二条规
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
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按照劳动者伤残等级进行确
定,十级伤残为 1 万元,逐级增加 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 10 万元。
用人单位在处理职业禁忌时应注意事项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
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
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
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摘要:
展开>>
收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常见的工伤类型,对高危行业劳动者影响尤其严重,常见的职业病如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皮肤疾病等,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显示,我国职业病共包括十大类132种。劳动者若得了职业病后,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将可以获得赔偿。职业病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相关推荐
-
VIP免费2024-07-28 35
-
VIP免费2024-09-13 5
-
VIP免费2024-09-15 5
-
2024-09-26 8
-
VIP免费2024-09-29 8
-
VIP免费2024-09-29 2
-
VIP免费2024-10-02 2
-
VIP免费2024-10-04 2
-
2024-10-08 16
-
2024-10-16 10
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1库币
属性:11 页
大小:242.03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