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修订对比】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新旧对照)表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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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
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
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
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
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
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
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
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
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
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
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
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
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
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
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
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
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
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
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
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
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
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
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
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
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
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
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
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
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
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
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
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
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
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
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
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
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
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
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
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
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
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
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
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
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
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
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
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
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
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
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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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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