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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修订对比】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新旧对照)表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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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6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8 27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 6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
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
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
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
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
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
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
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
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
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
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
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
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
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
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护职工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合法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护职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制定安全生产规
组织。安全生产规应当与城乡划相衔
。国务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持、督促有关部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调机制,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在的重大问题。  人民政府以及
事处、管理机构方人民政府的派出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务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制定安全生产规
组织。安全生产规应当与国
关规划相衔接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
基础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力建设,所需
入本级预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
有关部建立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
安全风险管控要,进行产业规和空间布局
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
位实重大安全风险控。
第九条 国务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
调机制,持、督促有关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中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
处,以及、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
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
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
或者管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监督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
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综合监督管理;级以上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法,对本行政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综合监督管
理。国务有关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监督管理;级以上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
理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督管理的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条 国务应急管理部本法,对全国安
全生产工作实综合监督管理;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本法,对本行政域内
安全生产工作实综合监督管理。国务交通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监督管理;级以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按照
相近则确定监督管理部。应急管理部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监督管理的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应当相互配合、
共管、信息共、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有关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
,依法及制定有关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技进和经济发展适。  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有关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
的要,依法及制定有关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技进和经济发展适。生产经
营单位必须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
生产强制标准的目提组织起草征求
意见、技术查。国务应急管理部
全生产强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标准的立
编号、对准发工作。国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有关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
全生产强制标准的实进行监督查。
第十一条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应当采取多
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
生产知识宣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三条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应当采取多
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
生产知识宣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
训等务,发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
训等务,发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技术、管理
务的机构,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准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委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
术、管理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
机构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务的,保安全生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技术、管理
务的机构,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准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委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
术、管理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
机构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务的,保安全生

标签: #安全 #新版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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