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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修订说明】新版《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终修订部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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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21 610 全国委员
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
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
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
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
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本单安全产工全面。其负责对职围内安全产工
责。”
、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
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
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
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
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
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
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
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
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
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检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社会监督。”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列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七)及时实报生产安全事故。”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
救援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
(三)组织开展险源辨识和评估,督落实本单位重大险源的安全管理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查生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安全
生产管理的建
(六)纠正违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施。
生产经营单以设置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生产经营
单位不破坏直接关生产安全的监控、报、防护、生设、设施,
者篡改、隐销毁其相关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并保障其
正常使用。”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本单位重大险源有关安全施、应急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
关信息统实信息共享。”
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技术、
管理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记录,并通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重大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重大事故
入相关信息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制度,督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关从业人员的体、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疏导精神
慰藉严格落实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和用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出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转让施工资
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
别转包给人,不相应资条件的单
位。”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范围和实施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国务院政部
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应当及时采取措治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保险外,依照有关民
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落实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从管理,
佩戴使劳动防护用。”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证、检、检
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证、检
验结果的合法性、实性负责。资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证、检、检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务公开和报
开制度,不得租借挂靠、出具虚假。”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建立报制度,公开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网络举报平台,

标签: #安全 #新版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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