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项目政府审批手续(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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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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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项目立项或备案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
行备案管理。
核准手续,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向发改委/经贸委申请)。有的项目核准机关会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
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
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02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类许可证
① 选址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
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
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
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 号文
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
见书。
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
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
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03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在全街经济社会发展中,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
关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并被
国家、省、市、区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群众
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等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04 节能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
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
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
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
负责。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
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
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
能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
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
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
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
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
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
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05 环保“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第十九条
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在线填报。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
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
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
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
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
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06 安全“三同时”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 36 号令)[2015年修改版],
以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
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
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
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
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
局第 45号令)[2015年修正版]
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原安监局组
织专家评审,取得安全条件批复;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
全设施设计专篇,原安监局组织专家评审,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
复;三同时建设,自行组织试生产,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向安
监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2011 年第
591 号修订,2013 年第 645号修正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
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
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
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
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
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
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
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
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
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
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
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
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
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
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
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07 职业卫生“三同时”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
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08 消防审查、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29 号,2019 年修订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 年 4 月30 日公安部令第
106 号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
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
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
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
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
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
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
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
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
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
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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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项目立项或备案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核准手续,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向发改委/经贸委申请)。有的项目核准机关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02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①选址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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