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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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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7-18 0 0 21KB 6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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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标识制度
1.容器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
志。
现场核查
固体污染境防
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运
用 、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的 设
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
固体污染境防
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登记制度
1.在地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
物 的 种 类 、 产 生 量 、 流
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
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
提供已经申报登记
的证明材料和相应
的其他证明材料)
固体污染境防
法》十二
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第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2. 申 报 事 项 有 重 大 改 变
,应申报资料检查
固体污染境防
法》十二
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源头分类制度 1.
进行收集现场核查 固体污染环境
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四、转移联单制度 1.废物
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
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资料检查(查看批
准的转移计划)、
现场询问所在地县
级以上环保部门。
固体污染境防
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物的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
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
目,并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现场查
看转移联单,并结
合环评文件、台帐
记录等材料进行核
对)
固体污染境防
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齐
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
簿同期保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
查(现场查看联
单,并与经营情况
记录等进行核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管理》第八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管理办法》第十条
1.《 危 险 废 物 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
2.《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
3.《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第十三条第
四项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2.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4.单位
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
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从 事 收
现场核查(根据危
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逐一核对,如
核查焚烧飞灰的去
固体污染境防
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五
项、第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
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
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活动。 向等)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5.程产
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
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
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
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资料检查(查看合
同)
固体污染境防
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五
项、第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
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
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证
1.废物
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活动。
资料检查(可与申
报登记数据及其证
明材料,以及转移
联单等进行核对)
固体污染境防
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第五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案备
制度
1.
施和应急预案
资料检查(查看应
急预案
固体污染境防
治法》第六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第十三
未制定危险废物范措施和应急预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管
制度
2. 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
完 成 “ 三 同 ” 验
收。
查看环评批
收报告等。
固体污染境防
法》三条第十
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未经
或者收不合,主体即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生产或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贮存
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
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
险废物,装危险废物的
容器完好
现场核查
固体污染境防
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物混
险废物中贮存。 现场核查 固体污染境防
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第七项
将危险废物混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证
1.贮存
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资料检查(查看运
输单位的相关资
质;查看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环评
收批
报告等)、现场核
查(检查贮存场所
三防”措施)
(检查转移联单,
所收集的危险
废物是否许经
营的范围之内
1.染环
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第二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
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事责
2.物收
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
资料检查(查看
收合同和收单位
危险经营可证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置单位签订收合同,并
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 90
日内提供或者委托
给处置单位处置。(
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
许可证的单位)
的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等相关材料;
查看经营情况记录
簿现场检查暂存
及暂存设施)
法》第二十七条
1万元以上 5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
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3.物经
证 规 定 从 事 危 险 废 物 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经营活动。
资料检查、现场核
查(对照所持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相关规定核对是否
要求从事经营活
,检查转移联
单,关所收集的
危险废物是否
许经营的范围之
固体污染境防
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
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施管
制度
1.
完成“三同时”验
资料检查(查看环
评批收批
、报告等)
固体污染境防
法》三条第十
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未经
或者收不合,主体即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生产或
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用处置设施污染物
行环境,并合《危
险 废 物 焚 烧 污 染 制 标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
环境监测报告、现
场核查
固体污染境防
法》二条第十
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条、第七十
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
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准》、《危险废物填
制标准》、 《危险废
物集中焚烧处置
》等相关标准
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告
营情况制度
1.废物
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
》 (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2009 55 建 立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 如 实 记 收 集 、 贮
存 、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的 类
来源去向和有无事
等事项。
资料检查(查看其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记录簿;依据联单
若干批危险废
物的经营、记录情
况)
危险经营可证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
2.物经
证及环保部门的
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情况。
资料检查(查看
几年危险废物经营
情况报告)
危险经营可证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
3.经营
簿10
处置危险废物的
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
保存。
资料检查(查看其
每年度的经营情况
记录簿)
危险经营可证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
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摘要: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一、标识制度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申报登记制度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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