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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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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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罚
标准
1
组
织
体
系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
构。
《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
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
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
管理人员。
2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
援队伍。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
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
证正常运转。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
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
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 30min。
未建立应
急救援组
织或者生
产经营规
模较小、
未指定兼
职应急救
援 人 员
的。
危险物品
的生产、
经营、储
存单位以
及矿山、
金属冶炼
单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第 77 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
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
运转的。
责令改正,并可以
处1万元以上 3万元
以下的罚款。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
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
协议。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
AQ/1009 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4. (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
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应
急
物
资
装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和物资。
未按规定
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
援器材、
设备和物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1
备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
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4.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
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
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款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
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
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 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
驻地至服 务 矿 井 的 距 离 , 以 行 车 时 间 不 超 过 30min 为限。年生 产 规 模
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 100km 的矿井必
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资,并进
行经常性
维护、保
养,保证
正常运转
的。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
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
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
转。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
应急救援器材。
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
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
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
设施。
2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罚
标准
4应
急
预
案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
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
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
案规定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
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
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
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
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
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
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未制定生
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
援预 案
的。
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
人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
发现
责令限期
改正,可
以处五万
元以下罚
款。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
处置卡。
逾 期 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
停业整
顿,并处
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
款。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负责人员
处一万元
以上两万
元以下的
罚款。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
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有1-7 项
行为之一
的。
生产经营
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88 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正,可
以处 1万元以上 3万
元以下罚款。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
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
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
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
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
3
信息是否准确。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
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
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
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
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
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
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
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
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
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
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
理等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
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
意事项等内容。
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
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
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罚
标准
5应
急
演
练
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
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
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
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
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未定期组
织 演 练
的。
生产经营
单位及主
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
发现
责令限期
改正,可
以处五万
元以下罚
款。
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
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逾 期 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
停业整
顿,并处
五万元以
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
年演练一次。
4
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
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负责人员
处一万元
以上两万
元以下的
罚款。
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
的改进建议。
6教
育
培
训
1.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按照规
定对从业
人员、被
派遣劳动
者、实习
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
训的。
生产经营
单位及主
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
发现
责令限期
改正,可
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
罚款。
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
训,并经考核合格。
3. 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
训。
4.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
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
培训计划。
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
训,并记录。
未按规定
开展应急
预案培训
的。
生产经营
单位
逾 期 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
停业整
顿,并处
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
款;
6.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
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7.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逃
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
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号公布,第 63 号修改)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
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
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
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
理的有关规定;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8. 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 育 和培训档
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
核等内容。
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负责人员
处一万元
以上两万
元以下的
罚款。
9.(针对矿山企业)是否按期对有关
负责人、救援管理人员、矿山救护队及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进行培训。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罚
标准
7应1.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法》
未在有较
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
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
直接负责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 一 次责令限期
6
急
处
置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
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
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
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
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
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
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
单位和人员。
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
施、设备
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的。
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
人员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
发现
改正,可
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
罚款。
逾 期 未
改正的
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
罚款;情
节严 重
的,责令
停产停业
整顿。
2.高风险区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
3.是否有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
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有关事故风
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
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经营
场所和员
工宿舍未
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
需要、标
志明显、
保持畅通
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
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
口的。
第 一 次
发现
责令限期
改正,可
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
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7
或 者 锁
闭、封堵
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
出口的。
任人员可
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
罚款。
5.(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发生后,
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有
关部门。
逾 期 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
停业整
顿。
6.(查阅档案或台账)在险情或事故
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
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启动应急
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
者在事故
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
职守或者
逃匿的。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
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
分,并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 理 部 门 处 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 十 至百分之一百
的罚款;对逃匿的处
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7.(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救援过程
中,是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
亡扩大。
8.(询问从业人员)是否落实从业人
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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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节适用处罚标准1组织体系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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