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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21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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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2013 6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 6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
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及特
种设备安全知识强社会公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家有关规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对其进行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业人员应严格
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新材料技术、,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影响,应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理的部门及时全技
构或关专业机进行技术评审审结国务院负责特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门应使用的新材技术
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应当下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许可,方可从生产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和位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
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责。不得合安全性能要求和指标以及
国家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应当经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制造。
特种设备件或者试制的特种以及特种设备材料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要通过型进行安全性验,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准的检验机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
证明、安装及使用养说督检明等关技文件特种设备
品铭牌、安全警示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的依本法
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
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按照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验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修理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后三十日技术资料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应当
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
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构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督检
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生产原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
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门发种设备存在应而未召回情形
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第三节 经营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
要求,其设计质量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明等
技术资料文件应当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生产的特种设备,检验和检特种设备或者国家
淘汰经报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单位不得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淘汰
经报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维护经检
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单位承担
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进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验合格;需
得我国特种设备生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进种设的技资料文件应当
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铭牌、安
应当用中
特种设备的进出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进特种设备,应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
告知义务。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经检验合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淘汰经报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理使取得使记证应当
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制
度,制定作规程,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
括以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质量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
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检验和定自行检查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表的维护养记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公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
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设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或者专职的特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据情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以委托物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特种设备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
的,由共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管理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
行检查,作出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设备的安全附安全
检修,作出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效期满前
一个月特种设备检验机提出定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构接验要求后,应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
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
经定检验或者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
题应当立处理;情况紧急时使用特种设时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患或当立即向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告;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
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效措施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故障或者发生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
运行和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附和安全保进行检查确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使用单位应当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警示志置于易于注意显著
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说明和安
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挥;时,应当按照安全
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处理,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的定检验。
事锅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并接种设备检验机监督
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严格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
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场安全防护措施,保施工安全。
电梯应当对其维护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后,
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
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存在
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的技助;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及
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梯制造单位对调查
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变更
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重事故隐患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的其他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取必除该
特种设备的使能,并向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理使记证
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种设备,达到计使用年限可使用的,应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使记证书变继续使用
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压力容器、气瓶装单位,应当下列经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一)有与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装和管理相适应的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器、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施。
装单位应当建的检查、录制度,禁止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装。
气瓶装单位应体使合安全技术规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
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理气瓶使及时检验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 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以及为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用检测务的特种设备检测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
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的检验、检测人员得同个以上检验、检测中执
;变更执业机的,应当依法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单位提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务。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公、及时地出
检验、检测报对检验、检测结果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验、检测中发特种设备
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组织对特种设检验、检测机的检验、检测
结果结论进行监督查,应当防复抽查。监督结果应当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种设备相资料要的检验、检测条
资料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
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及其检验、检测人不得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
动,不得荐或者监制、监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及其检验人员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使用单位有责特种设备安监督管理的部
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对学幼儿以及院、、客码头
场、体、展览馆、公园等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安全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理、
查、许可的程必须应当请之起三十日内,作出可或者不予许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
完整的监督管档案和信达到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以行使
下列权:
(一)进入现进行检查特种设备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
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据举或者取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位和检验、检测机的有关合、发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实施
扣押
(四)对入市场的达到件或者已经报的特种设备实施查扣押
(五)对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决定。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本法
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种设备存在事隐患时,应当书面形式发出特种
设备安全,责令有关单位及采取或者消除事故况下
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发特种设备安全监指令。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重大
行为或者特种设备重事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
消除事故隐患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接到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施,及时以处理。
法行为、重事处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合时,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地人民政府,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
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施,及时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经依
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得许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复取得许要求
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的特种设备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人员应当相关法律、法
规,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人员应当职守、坚持原则、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以上特种设备
全监人员加,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
验、检测监督检查,应当对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问题及处情况作出
录,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人员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荐或者监制、监
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
大事故应急预,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应急预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
事故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保事故场和有关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督管理的部门故报,应
,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上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级上报事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
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国务院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不得报事不得
据或者破坏事故场。
第七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应当依法动应急预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事故
调查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部门组织事故
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自治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理的部门会
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进行调查。
发生故,由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关部
组织事故调查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依法、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
第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事故调查报报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门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施,预防事故发生。事故造,事故责
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动的,责令停止生产,
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上五款;法所的,收违法所得;
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状或得许单位安装
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定,自用制造的,责令改
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以上五十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正;期未的,处三
以上三十
第七十七条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相关技
资料文件的,责令正;,责处二上二
款;法所的,收违法所
第七十八条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行施工的三十日内关技
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的,处一以上
第七十九 条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
程,经监督检验的,责期未的,处五上二款;
法所的,收违法所得;情重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 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一的,责令限期正;期未
的,处一以上十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验、调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
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的。
第八十一条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限期正;
期未的,责令产,处五以上五十;情重的
可证:
(一)备生产条、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许可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一性缺陷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
停止生产生产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以上三十
款;法所的,收违法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改、倒卖、出可证,责产,处五
以上五十款;情重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停止经营,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以上三十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经检验或者检验的特种设备的
(二国家淘汰经报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进行维护的特种设备的。
本法规定,特种设销售单位立检查验销售制度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处一以上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交付种设备的,依本条第一
规定处;情重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限期正;
期未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以上十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理使用登记
(二立特种设备安技术案或全技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
使用登记、定检验标
(三其使用的特种备进行经常性行检查,或者对其使用
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安全保进行定期校验、检修,作出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处理的
(六)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的。
第八十四条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三以上三十款:
(一)使得许产,检验或者检验特种设备
经报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故障或者发生其进行全检查
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重事改造、修者达全技术规范规
的其他报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 本法规定,压力容器、气瓶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
,处二以上二十款;情重的,销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后的检查、录制度的
(二)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装的。
本法规定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
收违装的气瓶,处十以上五十款;法所的,收违法所
第八十六条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一的,责令
限期正;期未,责使用有关特种设处一
款:
(一)未配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技能培训
第八十七条 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
一的,责正;期未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者停整顿
处二以上十款: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安全检查
对安全附和安全保进行检查确
(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说明、安注意警示
志置于易于注意显著的。
第八十八条 本法规定,许可事电梯维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以上十款;法所的,收违法所
电梯未按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
照前款规定处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一的,对单位处五以上二十
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上五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即组事故调查处理或者
逃匿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报、或者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
下列规定处以款:
(一)发生一事故,处十以上二十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以上五十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以上二百万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
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处分
(一)发生一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三十的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四十的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六十的
第九十二条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履行
职责,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事故的,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的,责令改对机处五以上二十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以上;情的,构资关人员的
资格:
(一)或者准范、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论或验、检测论严
实的
(四)发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即向负责特种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秘密
(六)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特种设备的
(八)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人以上检验、检
测机中执业的,处五以上五款;情重的,资格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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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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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12 页 大小:26.11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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