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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46-201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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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CJ46—2005
1 总则
1.0.1 第 1.0.3、3.1.4、3.1.5、3.3.4、5.1.1、5.1.2、5.1.10、
5.3.2、5.4.7、6.1.6、6.1.8、6.2.3、6.2.7、7.2.1、7.2.3、
8.1.3、8.1.11、8.2.10、8.2.1l、8.2.15、8.3.4、9.7.3、10.2.2、
10.2.5、10.3.1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
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2 代号
2.2.1 DK——电源隔离开关;
2.2.2 H——照明器;
2.2.3 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2.2.4 M——电动机;
2.2.5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2.2.6 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2.2.7 PE——保护零线,保护线;
2.2.8 RC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2.2.9 T——变压器;
2.2.10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
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1 TN-C T 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2 TN-C-S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
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3 TN-S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2.14 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
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2.2.15 W——电焊机。
3 临时用电管理
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以
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场勘测;
2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 进行负荷计算;
4 选择变压器;
5 设计配电系统:
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3)设计接地装置;
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
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 设计防雷装置;
7 确定防护措施;
8 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1.3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
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
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者,
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1.4、3.1.5 条规定。
3.2 电工及用电人员
3.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
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2.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
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2.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
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2 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4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3.3 安全技术档案
3.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 定期检(复)查表;
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3.3.2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
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3.3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
缘电阻值。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
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 外电线路防护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
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
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 4.1.2 规定。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
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
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4.1.3 规定。
4.1.3 旆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7.0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
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
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4.1.4 规定。
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m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4.1.5 施工规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
小于 0.5m。
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 4.1.2~4.1.4 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
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
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4.1.6 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 IP30 级。
4.1.6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4.1.7 当本规范第 4.1.6 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
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
严禁施工。
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
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4.2 电气设备防护
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
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4.2.2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
处置。
5 接地与防雷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 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
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
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
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
护接地。采用 TN 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 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
保护零线(PIE 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
处,引出形成局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5.1.3 在 TN 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
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 在 TN 接零保护系统中,PE 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
PE 线相连接,严禁与 N 线相连接。
5.1.5 使用一次侧由 50V 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 50V
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
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
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
符合表 5.1.7 的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规范第 5.3 节的要求。
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5.1.7 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ψ值
埋 深(m) 水平接地体 2~3m 的垂直接地体
0.5 1.4~1.8 1.2~1.4
0.8~10 1.25~1.45 1.15~1.3
2.5~3.0 1.0~1.1 1.0~1.1
注:大地比较干燥时;取表中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取表中较大值。
5.1.8 PE 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 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
合表 5.1.8 的规定。
5.1.8 PE 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
相线芯线截面 S(mm2) PE 线最小截面(mm2)
S≤16 5
16<S≤35 16
S>35 S/2
5.1.9 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 PE 线应为截面不小于 2.5mm2的绝缘多股铜
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 PE 线应为截面不小于 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5.1.10 PE 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
线。
5.1.11 相线、N 线、PE 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 L1(A)、
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 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
PE 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5.2 保护接地
5.2.1 在 TN 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
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
金属操作平台等;
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
须采用保护接零。
5.2.3 在 TN 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做保
护接零:
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 380V 及以下的
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
时除外);
2 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
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
5.3 接地与接地电阻
5.3 单台容量超过 100kVA 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
100kVA 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 100kVA 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
100kVA 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 1000Ω·m 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
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 30Ω
5.3.2 TN 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
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 TN 系统中,保护零线每气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 10gA 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
应大于 10Ω。
5.3.3 在 TN 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 2 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
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
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3.5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
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5.3.6 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
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
1 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
电时;
2 不超过 2 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
不超过 50m,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5.3.7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
泄漏措施。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0Ω,高土壤电阻率
地区不应大于 l000Ω。
5.4 防雷
5.4.1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 200Ω·m 区域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
但在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5.4.2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
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
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 5.4.2 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 5.4.2
中地区年均雷暴日(d)应按本规范附录 A 执行。
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
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确定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采用本规范附录 B 的滚球法。
5.4.2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需安装防霄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机械设备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 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5.4.3 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
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5.4.4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 1~2m。塔式起重机可不
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5.4.5 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
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
接。
5.4.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 PE 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
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
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6.1 配电室
6.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
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6.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
接。
6.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
入的措施。
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 1.5m,
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 2m;
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 0.8m,
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 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
宽度可减少 0.2m;
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 1m;
4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 3m;
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 1m,
并采取屏障隔离;
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 2.5m 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
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 1.9 m;
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 0.075m;
8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 0.5m;
9 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
涂色符合表 6.1.4 规定;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3 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
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6.1.4 母线涂色
相另 颜色 垂直排列 水平排列 引下排列
L1(A)
L2(B) 绿
L3(C)
N 淡蓝
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1.5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
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
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
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占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6.2 230/400V 自备发电机组
6.2.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
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摘要: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6—20051总则1.0.1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8.2.1l、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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