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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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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 2021 2
1日起施行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 2020 91日经中国银
保监会 2020 年第 11 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21日起施行。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
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
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
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
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
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
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
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
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
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
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
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
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
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机
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
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保障售后
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机构应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
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
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
  第五条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
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
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
法。
  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
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
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
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坚持合规经营
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理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
及其出机构依法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管理。
  第二章 本业务规则
  第一 业务条
  第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是
动应用程(APP)的,应依法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互
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续、得备案编号。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
动应用程(APP)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求。
  (二)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
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的网络全监测、信息通、应急处置工作
机制,以及完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灾难恢复等网
全防护手段
  (四)贯彻落实国网络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
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实相应等级的全保护
施。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
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
台和信息系统的全保护等级应不于三级;于不具有保险销售
和投保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
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全保
护等级应不于二级。
  (五)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
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
体系。
  (六)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备相应的
专业人员,指定一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
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
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等相关规定。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
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并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第条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应立即停止
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在方网和自
营网络平台发。保险机构经整后满足本办法第条规定
的,可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行停止自营网
络平台业务经营的,应至少前20工作日在方网和自营网络
平台发。涉及处置的,应一并行公
  第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
定的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
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
性、理的及时性。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
保险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
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合理、公平和足。不得
序良俗、不得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不得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健。
  第条银保监会可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
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或提供保险
经纪服务的险范围和相关条
  第二 销售管理
  第一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加强销售管
理,行信息披露,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优化销售流程,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建立方网
参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互联网保
栏目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
  (二)自营网络平台的称、网,以及在中国保险行业
方网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三)一年来综偿付能力、风险合评级、消费者
权益保护监管评等相关监管评信息,银保监会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保险机构之间开展合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
机构称、业务合范围及合
  (五)互联网保险产品称、产品信息(或链接),产品信息
包括条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
注册号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六)互联网保险产品及保查询验真途径
  ()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称、办公地址
话号码等。
  ()理、保全等客户服务及投渠道,相关联系方
  ()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
显著位置明以下信息
  (一)保险产品保公司设有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单
  (二)保险产品保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
包括客服电话、在线服务访问、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
等。
  (三)投保咨询、保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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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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