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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1年2月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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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三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
执法改革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
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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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
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
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少于一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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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
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少于一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
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少于一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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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
务质量负责: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
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
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
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
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
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
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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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人签订
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具备相
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
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并加执业印章,同时加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
等信的标,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以公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实、
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案。
消防技术服务案保管期限为六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
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
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格管理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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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具虚假实文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消防设
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用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对本行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
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应当建立和
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的有关信,发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并为社会提
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条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从业条件发化的,应
当在之日起。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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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应当合同和项目基本情况录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
第二十一条 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开展监督检形式有:
(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
施监督抽查
(二)根据要实施专
(三)发火灾事故实施倒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的法从业行为进行核
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可以根据实要,通
上核服务单位实机构办公场所场检等方
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
监督检时,可以对为单位(场所)提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为:
(一)是用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具有相应资格;
(三)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
设施,或者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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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消防设
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
(五)是出具虚假实文件;
(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章,并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规定
合同和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
(八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生成消防技术服
项目结论文件;
(九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
消防技术服务信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要,可以对
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
取检人员,检查情况查处
社会公开。专可以抽查下列内
(一)是具备从业条件,是按照规定从业条件录入
会消防技术服务信
(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三)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具有相应资格;
(四)是否转包、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五)是出具虚假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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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
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章,并加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规定
合同和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
(八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消防技术服
项目结论文件;
(九)是在经营场所公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
从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
(十)是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案。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造成或者有
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应当对为火单位(场所)提服务的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可以根据要对为火单
位(场所)提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
倒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抽查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不得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
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财物,不得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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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改正,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用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改正,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的;
(三)转包、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上一
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改正,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经技术负责人、负责人签
章,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机构从业条件及其或者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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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消防 #法规 #管理

摘要: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条件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1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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