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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1年2月施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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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
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4 号
职业服务办法 2020 年 12 月 4 日第 2 次委务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主 任 
  马晓伟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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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
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
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
担:
(一)核设施的用人单位;
(二)生产经营的装置(设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九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
应;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申请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申请甲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申请乙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
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
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申请甲级资质的,机
构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九)正常运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网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
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等应当档备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
(二)法或者主要负责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
务、权利风险的承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法人资
(四)工作场所产或者租赁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
动关系证
(六)仪器设备单、工作场所布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照下列序办理:
(一)申请人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应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规定的材料
(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定。
材料,符合规,应当予理,并出书面书;或者
不符合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告知申请全部
定不予理的,应当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认可机关应当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职业卫生技
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则,组织对申请人行技术评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
资质认可定。定认可的,应当自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定不予认可的,应申请人书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的,
资质认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样式和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则以及资质证书的样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立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称专家)及其管理制度。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
称,连续五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依据技术评审开展工作,具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本人有害关系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核评估大
题库
第十六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从专家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
组成专家,对申请人行技术评审。
通过不通技术结论通过续开场技;技术审
结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核。
现场技术核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核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等;
(二)依大纲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报告、总、档案等资; 
(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现场技术核的时间过十个工作日。现场技
通过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三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请。
审核合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合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
资质认可机关提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照本办法的规定行认可。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
实验室地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手续或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失的,应当自证书失之日起三十日内
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发。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负
责人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负责。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
照法律、法规范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理。报告审核人、
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与人照职责分与技术服务,在技术
原始记录签字承担相应责任。未达到技术评审核评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安排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不少于八学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质监
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标准(GB18871)、《工业
业设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
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现场检测
理、实验室分理及应用、危度评价、防护及其效果评价、技告编
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术服原始信保相溯源
学、客观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因检测
项目或者品保存时特殊要求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备相应检测能力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品测定。品现和检测果分应用等工作不得
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办事制度和序,方便服务对并采
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可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
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照规定及时报业卫生技术服务内
时间与人员等相关信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
技术服务内、范围以及方的责任。
用人单位技术服务范围及要求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二)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四)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序和相关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代替他签字
(二)未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签字
(三)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长期妥善保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控制记录、现查记相关原始
影像、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
网站上公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及国秘密、技秘密及个
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公时间不少于五年。信息包括以下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系人;
(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三)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证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
至少行一次评,重资质条件保和符合情况
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主
包括下列内
(一)是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范围以及方的责任;
(二)是否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现场
检测管理、实验室及应用、危害度评价、防护及其效果评
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规范;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技术服务过否存弄虚等违法违规情况
(六)是否按照规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
信息
(七)是否按照规定在上公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的其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行监督检中,
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延伸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用档案,法失行为依法向社会公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状,实行分监管。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认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认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的行政可;
(三)制本行政区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或者用;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何费用;
(八)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资质认可。
第三十八条 任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违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有关部门举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依法行核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
用职弄虚玩忽,依法予相应分。
技术评审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私舞弄虚
的,撤销其技术评审专家资不得专家
第四十条 申请人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理或者不予认可,;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作不予
理或者不予认可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贿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
可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资质认可;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
质认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即停违法行为法所得;违法所得
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以上下的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千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下的严重的,对直责的主管人员和
责任人员,依法级、职或者开除分。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法行为,法所得;违法所得上的
法所得二以上以下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并处千元
以上下的严重的,资质认可机关其资质认可;对负责
主管人员和其责任人员,依级、或者开除分;,依
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行法定职责的;
(三)虚假明文件的。
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犯罪,依法究刑
责任:
(一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形式
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未规定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的;
(三)未规定在上公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四)其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
(一)未按标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简化服务和相关内
(二)未规定实施委检测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未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范围以及方责任的;
(五)使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安排达到技术评审核评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下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代替他签字的;
(二)未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签字的;
(三)其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可。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规定由资质认可机关实施的以,由技术
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
第六章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的单位中专职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
核设施,是指核动核供热厂等)和其研究
、实置等);产、加工后处理设施;
置设施等。 
第四十九条 个人量监测、防护器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射性危害
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行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已经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资质继续有效,其中
资质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之前到期的,有效期延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甲级、乙级资质有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照本办法的规定
申请资质认可延续级资质有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照规
换领乙级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全生产监督管理总2012 年
4 月 27公布20155月 29的《卫生机构

标签: #法规 #管理 #技术

摘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4 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马晓伟                                                                        2020年12月31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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