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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1年2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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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2021 122 日第十三全国民代大会务委会第十五会议
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九章 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
海警工作站。
第三条 海警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下简称我国管辖海域)及其
上空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
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高效、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
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
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
罪活动。
第六条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七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崇尚荣誉,忠于职守,纪律
严明,严格执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 国家建立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
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相互
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第九条 对在海上维权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国家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中国海警局海区分局和
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和海警工作站,分别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有关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中国海警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导所属海警机构开展海上
维权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机构管辖区域应当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合理划定和
以不受行政区划制。
海警机构管辖区域的划定和调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有关机关。
第十二条 海警机构依法履行下职责
(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线,预
制止、排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
(二)对海上重要大活动安全保卫,采取必要措施重点岛礁
以及经济区和大陆的人工岛屿、设构安全
(三)实施海上治安管理,查海上违治安管理、境出境管理的行为,防
范和处置海上恐怖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
(四)对海上有走私具或者货物、人员进行检查,查
上走私违法行为
(五)在职责范围内对海域使用、海保护以及开发利用、海洋
产资源查开发、海保护、海洋、海洋基
础测绘、涉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违法行为
(六)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
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违法行为,按
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七)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线外侧海域和定渔业资源渔渔业生产作业
海洋生动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
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
(八)预防、制止和侦查海上犯罪活动
(九)按照国家有关职责分工,处置海上突发事件;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加的国际条,在我国管辖海域以
区域承担相关执法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警机构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业渔政、海关等主管部
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海警机构接到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紧急求助,应当及
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救助
第十四条 中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工作行业务导。
第十五条 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导沿海地方人
民政府海上执法队开展海域使用、海保护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
渔业管理等相关执法工作。
根据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以统一协组织沿海
地方人民政府海上执法队船舶、人员参与海上大维权执法行动。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为维护海上安全和秩序,海警机构有权依法对在我国管辖海域
停泊、作业的的基本信息及其行、作业的
基本情况。对有违法嫌疑船舶,海警机构有权采取跟踪措施
第十七条 对非法进我国领海及其以内海域的,海警机构有权责
其立即开,或者采取扣留、强制驱离、强制拖离措施
第十八条 海警机构执行海上安全保卫任务,以对在我国管辖海域
、作业的船舶依法登临、检查。
海警机构登临、检查,应当通过明指令要求被船舶停船接受检
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令停船接受检查,并提供必要便拒不配合检查的
海警机构以强制检查;现场逃跑的,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拦截
紧追
海警机构检查船舶,有权依法查验船舶和生产作业有关的证书、资以及
人员身份信息,检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对有关违法事实进行取证
船舶登临、检查、,遵守我国加的国际条的有关
规定。
第十九条 海警机构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紧急需要采取列措施:
(一)责令船舶停行、作业
(二)责令船舶改变航线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三)责令船舶上的人员下或者限制、止人员上、下船;
(四)责令船舶卸载货物或者限制、船舶卸载货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和岛礁
筑物、构,以及各类固或者浮的,海警机构有权责
止上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拆除;对拒不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的,海
警机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 对国军用和用于非业目的的国政府在我国管辖海
域违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和管制措施予以
制止,责其立即开相关海域对拒不并造成重危害或者威胁的,海
警机构有权采取强制驱离、强制拖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海上正在受国组织和个人的
不法侵害或者面临紧迫危险时,海警机构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采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险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三条 海警机构对违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
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包括
制人身自由在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海警机构依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海上生产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海警机构因调查海上违法行为的,有权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海警机构为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或者继续盘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海警机构开展行政执法需要登临、检查、相关船舶
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以在我国管辖海域
划定海上临时区,或者禁船舶、人员通行、停留:
(一)执行海上安全保卫任务需要
(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需要
(三)处置海上突发事件需要
(四)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需要
(五)其他需要划定海上临时区的情形
划定海上临时区,应当明区的区域范围、警戒期限、管理
措施事项并予以公。其中,可能影响通安全的,应当在划定前征求
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管理机构
行警告;涉及军或者可能影响海上军安全和使用的,应当依法
得军队有关部门的同意
对于不需要继续限或者禁、人员通行、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解
予公
第二十六条 对涉违法正在,海警机构暂停
行、作业,在定地点停泊或者禁必要时,海警机构将嫌疑
船舶押解至指定地点接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组织、国组织和个人的船舶经我国主管机关在我国管
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以及其他查开发、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电
和管道铺设等活动的,海警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出执法人
随船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在我国陆地领水或者领海内违有关
安全、海关、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
毗连区行使管制权,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执法人员
作出处罚决
(一)对个人百元罚款或者单位处以下罚款或者
(二)罚款处罚决定不在海上当作出,事后难处罚的。
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所属海警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对不适用当场处罚但事实自愿认错认罚对违法
事实和法律适用议的海上行政,海警机构书面同意后
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措施快速办理。
快速办理条的海上行政料或者录中
承认违法认错认罚、检查录等关证据能
相互的,海警机构以不开展其他取证工作。
使用执法等设
,对的关和相应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快速办理的海上行政,海警机构应当在当到案后四十八内作出
定。
第三十一条 海上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快速办
(一)依法应当适用证程序的
(二)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留处罚
(三)有影响
(四)可能犯罪的
(五)其他不快速办理的。
第三十二条 海警机构行政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应当负责人
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在海上当场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在二十四
单位负责人办批准续;因法在二
十四单位负责人的,应当在不除后二十四
单位负责人。海警机构负责人为不应当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
立即解除
第三十三条 当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警机构以依
采取列措施:
(一)到期缴纳罚款的,日按罚款数额三加处罚款;
(二)扣押或者将拨抵缴
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
本法和其他法律有规定海警机构行政强制执行的,海警机构应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级海警机构对海上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中国海警局规定。
海警机构其他机关对海上行政管辖有议的,海警机构其他机关按
照有利于案件调理的原则进行协
第三十五条 海警机构理海上行政案件时证据证人在海上实施将
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的行为,给海警机构证造成的,
其他证据定有关违法事实成立,是当人有证据推翻除外
第三十六条 海警机构开展等海上执法工作,使用
的执法船舶空器的,即为表明身份
海警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应当主
动出执法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证件
第三十七条 海警机构开展海上行政执法的序,本法作规定的,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三十八条 海警机构理海上发生的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诉讼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权,采取侦查措施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在立,对于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和有关规定,过严格的
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
或者批准逮捕的犯罪人,批准
采取追必需技术侦查措施
第四十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海警机构以按照规定发
采取有效措施捕归
海警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发的,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追
第四十一条 海警机构理海上事案件需要登临、检查、紧追相关
船舶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上事案件的犯罪
人、被告由被取地的海警机构执行。
设海警机构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执行。
第四十三条 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上事案件的犯罪
人、被告海警机构在执行;被
人在负责办案的海警机构所在的市、
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在可能有碍侦
查的,上一级海警机构所执行。是,不得在
所、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第四十四条 海警工作站负责侦查发生在本管辖区域内的海上事案件
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侦查管辖区域内的国家安全犯罪、
活动犯罪、涉犯罪、经济犯罪、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大犯罪案件
上级海警机构为有以侦查下级海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海上事案
件;下级海警机构案情重上级海警机构侦查的海上事案件
报请上级海警机构管辖。
第四十五条 海警机构理海上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移送起诉
应当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以使用警械或者现场
他装、工具:
(一)依法登临、检查、拦截紧追船舶时需要迫使船舶停行的
(二)依法强制驱离、强制拖离船舶
(三)依法执行职务过遭遇阻碍、
(四)需要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效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以使用
持武器
(一)有证据船舶载有犯罪载运武器、弹药、国家秘密
物品,拒不从停船指令
(二)船舶我国管辖海域非法生产作业活动,拒不从停船指令
或者以其他方拒绝登临、检查,使用其他措施以制止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以使用持武器
以使用载或者武器
(一)执行海上反恐怖任务的
(二)处置海上严暴力事件
(三)执法船舶空器受武器或者其他危险击的。
第四十九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不及警告或者告后可能
致更为严重危害后的,以直使用武器。
第五十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危险
性质紧迫,合理使用武器的必要限
的人员伤亡
第五十一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警械和武器,本法作规定的,依照人民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海警机构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建设发展相适应的
保障机制。所需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
制国规划和相关,应当统筹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求,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海警机构执法勤训练、生活等地和设建设等予以保
障。
第五十四条 海警机构海上维权执法紧急需要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优先使或者征用组织和个人的地,用应当
归还支付适当;造成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海警机构应当,建强人,加强教育培训
障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高海上维权执
海上维权执法行持和资格管理制
第五十六条 国家加强海上维权执法装建设,保障海警机构配其履
行职责相适应的船舶空器、武器以及其他装
第五十七条 海警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进执法公
开,强化便务,高海上维权执法工作效
海警机构应当开通海上平台,及受理人民群众警、紧急求助
第五十八条 海警机构分别相应的)、公安、资源、生态环
境、运输、渔业渔政、应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和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海警机构提供与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相关的基
、行政许可、行政管理政信息务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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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第八章 国际合作第九章 监督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第三条 海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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