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1年6月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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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5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0 年10 月1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6月1日起施行。
77777777777777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7习近平
77777777777777777772020 年10 月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 年3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根据 1992 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 2000 年8月25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8 年12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0 年10 月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7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
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
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7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
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
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
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
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7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
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
工作。
第四条7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
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7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
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
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
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
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7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7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
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
人。
第九条7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
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
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
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
人。
第十条7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
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
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
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7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
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
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
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
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7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
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7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
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
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
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7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
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
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
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7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
识。
第十七条7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
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7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
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
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
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
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
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
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
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
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
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
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
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
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
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
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
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
技术。
第二十三条7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
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
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
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
设计
第二十四条7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
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7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
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7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
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
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
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
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
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7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
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
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7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
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7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
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
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
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
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
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
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
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
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7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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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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