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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1年6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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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 6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 10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2020
12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
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
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
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
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
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
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
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
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
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
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工作。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人联合会、关心下一
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提供支持务。
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加强监督。
条 任组织或者个人不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行为提供条
一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尊、
律、意识辨别自我保护的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
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
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的生理、心理
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建设、专业设置、
培养及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条 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
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
纪守法和防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控能力。
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
直接责任,应当行监护职责,良家,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情况进行教育、导和
,不得拒绝或者行监护职责。
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划,
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
的预防犯罪教育。
八条 学校应当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职教师,并可
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校法治
导员。
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专职或者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
康教育。学校以根据实情况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
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未成年学生可能患精神的,应当立即告知
或者其他监护人相关专业机构治。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学校
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
时消除可能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
第二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
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
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二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
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
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的预
防犯罪教育。
第二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纳入学校年
考核内容
第二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
主义青年团、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
会等应当结合实,组织、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有条的地方以建立青年法治教育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第二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极开展有的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辖区内未成
年人的监护、学和业情况,组织、导社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工作。
第二六条 青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应当预防犯罪教
育作为一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
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于其健康成
的下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学;
(三)无故夜归宿家出
(四)沉迷
(五)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进入的场
(七)参与赌博赌博,或者信、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扬淫秽情、力、恐怖、极内容
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信息等;
)其他不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辖区内未成年人有
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行监护职责。
第三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
视;对改正或者情严重的,学校以根据情况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
管理教育措施:
(一)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定对
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
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
要财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一条规定
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了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督校学
第三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归宿家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要时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归宿家出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在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六条 对归宿家出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
公共场管理机构等发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的寄宿制学校,要时应当护返回住所
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三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未成年人组织或
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应当及时制;发现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法规定、
因不法定事责任年予刑事处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损毁公私财
寻衅滋事行为;
(二)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他人身体;
(四)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
(五)传播淫秽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
(七)注射毒品,或者他人提供品;
(八)参与赌博赌较大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发有人教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
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有上的,应当及时法查处;
对人身安全受到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
及时制查处理,并可以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
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以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以训
(二)责令赔礼赔偿损失
(三)责具结过;
(四)责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遵守特定的行为规,不实施特定行为、特定人员或者
进入特定场
(六)责接受心理导、行为矫治;
(七)责加社会活动
(八)责接受社会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当场对未成年人
进行教育、监督和管
)其他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以根据需要
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
阻挠或者任不管。
第四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在学校力管教或者管教效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
教育。
第四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定将其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第四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法定事责任年
予刑事处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情况,确定一专门学校分校
、分级等方设置专门场,对前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规定的专门场实行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
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个学期适时提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
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学校就读的,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机关提出面建,由定机关定是
将未成年学生学校就读
定机关定将未成年学生学校的,其在学校不得拒绝接
;因特情况,不适宜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学。
第四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进行教育
和矫治,有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根据实
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继续接受义务
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学校,业条的,学校应
证书
第四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亲属未成年人提供便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定不
的,法提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应
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地进行法治教育。
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的成年亲属或者
教师、导员等参与化、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加有关活动
第五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
行或者委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人的成
、犯罪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查;根据实需要经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查和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五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住所法提
供保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候审的,应当指定合成年人作为保人,
以安排取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护。
第五三条 对被拘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
应当成年人分、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应当成年人
进行。
对有上且没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继续接受义务
教育。
第五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社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
加强法治教育,根据实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第五五条 社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安置教的有关
规定,配合安置教工作部门实或者解决未成年社学、
业等问题
第五六条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应当提前通知
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教措施。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法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应当提前通知未成
年人原户籍在地或者居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人员接回,由民政部门
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对其进行监护。
第五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对接受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教措施,
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聘请思想德优,作风正心未成年
人工作的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规定的安置教工作。
第五八条 刑满释放接受的未成年人,在学、学、
等方面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因办
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的除法进行查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对相关录信息以保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录,以及行政处采取刑
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录,适用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
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中发
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行监护职责的,应
以训并可以责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本法规定,不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工作职责,或者虐待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改正
批评;情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分。构成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
教职员工教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
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三条 违本法规定,在学、学、业等方面视相关未成年
人的,由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改正改正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四条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接受社会
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
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
第六五条 教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构成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
第六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职权、
玩忽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分。
第六七条 违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八条 本法2021 6月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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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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