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1年5月发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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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
构
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应急厅〔2021〕38 号
国 家 矿 山 安 监 局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应 急 管 理 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
精神,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
全评价市场,经应急管理部领导同意,现将《安全评价机
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
实。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 年 5 月 15 日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
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
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
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
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
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
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
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
部令第 1 号,以下简称 1 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
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
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
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
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
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
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
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
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
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
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
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
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二、整治重点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 3 个层
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
详见附件 1)。
2.是否具备并保持 1 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
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
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
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
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
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
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
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
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
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
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以下统称省级监管部门)及其下级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
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
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
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
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
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
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
价报告等情况。
6.省级监管部门是否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
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
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
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
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
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
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
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时间安排
从 2021 年 5 月至2021 年 12 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 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
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专项整
治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省级监管部门制定细化实施方案,
把“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作为硬
性任务,跟进保障措施,完善验收办法,广泛宣传发动,
对专项整治工作分层次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5 月至 6 月)。一是安全评价机构对
照整治重点中的 11 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 1 号令施行
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
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
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
自改报告备查。二是省级监管部门对照整治重点中的7项内
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 号令不相
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资质、违规干预安全
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
其中,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
务事项,请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
(三)集中检查(7月至 9 月)。省级监管部门是安全
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主体,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安
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
执法工作。一是对在本地区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
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
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二是全覆盖检查 1 号令施行以来
的法定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
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
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
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
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
方”的责任。三是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
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
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四是梳
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
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
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
(四)督导互查(10 月)。应急管理部组织若干督导
组,赴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对应急管理
部督导组未覆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省级监管
部门互查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的重点:一是听
取省级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汇报,查看方
案、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
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二是随机抽查部分安全
评价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三是对省级及以下监管部
门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
事项进行抽查、梳理。四是随机抽取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相
对集中的县(市、区),予以重点督导检查。
(五)验收评估(11 月)。一是省级监管部门对各地
(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
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
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
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二是
应急管理部结合督导检查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情况、事
中事后监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省级监管
部门,将视情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许可或处罚决定,
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六)总结提升(12 月)。省级监管部门:一是剖
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
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
方面的典型案例,按规定报送应急管理部汇总。二是围绕
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
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
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
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本地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
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应急管理部:一是全
面总结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 活动实
效、存在问题、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执法案例等公开通
报。二是组建专班系统研究影响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深层
次问题,从体制、机制、法制方面分头组织调研,落实任
务分工,研提改革方案。三是出台完善过程控制,强化安
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压实安全评价实施过程的各
方面责任,严厉打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四是对
接《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十一),适
时启动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省级监管部门要提高政
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
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
导,充分调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管部门、行业管
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积极性,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务必
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整治细化实施方
案、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附件 2),请于 5 月底前报送应
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
(二)从严处罚,形成震慑。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
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
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
会公开;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
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
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检查发现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情形的,省级监管部门要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
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接受移送的省级监管部门要依
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专
项整治期间,应急管理部将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
访”等方式,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安全评价机构从
业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督促各地依法依
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三)引导宣传,形成氛围。一是加强信息报送。应
急管理部将通过工作简报、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对各地
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
出问题等进行动态报道。二是实行动态调度。集中检查阶
段(7月至9月),省级监管部门要于每旬最后一个工作
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
3)、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 4)报送应急管理部
规划财务司。12 月底前,省级监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
总结、典型执法案例和专题调研报告等报送应急管理部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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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经应急管理部领导同意,现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1年5月15日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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