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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1年4月施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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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
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
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
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
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
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
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
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
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
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
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
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
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
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因素适时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剂的,可以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有规定,行政单位得以任国有资产用于对
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事业发展、提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定资产、建工程、
流动资产、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程,
加强产权保,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
分发资产效能。资产需要、保、调剂、的,资产使用人
管理人应当及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变化的,应当及办理资产接手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
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有约定用的,应当统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资应当有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值,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
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资形成的权及其相关权管理责任,按照规定
外投资形成的纳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
用机制,导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
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确保安全使用的提下,推进本单位大
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
使用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等相关文件
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
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项全部上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资产及时予以报、报
(一)因技术确需淘汰或者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盘亏坏账以及非正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分立、合并、
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
资产划转、接手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高等院有的科
使用和处置,依照进科转化法
专利和国家有关规定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资产配
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预算,并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
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租和处置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
和国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有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
和国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
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取各类资产
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分、截留用、用、隐匿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决算中全实、准确
国有资产收入、支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
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
来源,加强预算约范政府,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
责任单位。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
项目办理资产交付限内办理工财务决
算,限最长不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
照国家统一的会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法进行会的资产,可以
根据需要组织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况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
位责任。使用当或者维修不成资产的,应当依法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对资产进行
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
理,做到账实相账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
,同进行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有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进行转拍卖、置换、对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
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
相应公源交易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进行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要求;
(二)发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
关系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制度发重大变及资产算方法发重要变
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及资产实的事项,
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查中发现账账不符
的,应当查明原因予明,并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
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资产台账信息,同进行会处理。
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成资产的,应当依法
关责任。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的资产应当依法及
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本级政府
有关管部门提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
之间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法规规定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
系统,推行资产管理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情况。
县级以上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要包括资产负
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推进管理体制机制
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
理情况报告,级报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
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总本级和下级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审整改要求,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情况。
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实上一级政府提的监管要求,并上一级
政府报告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社会公开检查结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
况进行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
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控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条例的行为,有权
关部门进行检、控告。接受检、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
人、控告人保
单位或者制和打击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
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
序;
(二)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接等手
(四)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按照规定限办理建设项目工财务决算;
(六)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查;
(七)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按照规定编制、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一的,责令改正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一)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
产;
(二)违反规定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预算管理
规定行为的,依照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法行为
处分条例等法、行政法规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
职权、玩忽徇私舞弊或者有国有资产等规行为的,有关部
门依法给予处分;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第八章   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有规定,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管理,依照本条例行。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
行。
业财务、会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资的全资
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物资、国有化等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
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事委员会有关规定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21 4月1日施行。

标签: #法规 #管理

摘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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