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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1年3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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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 12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
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
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
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
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
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
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
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经依法准或者许可,擅
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
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品使用单的人员明知是假药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对
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品使用单的人员明知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
条之一:“违反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品监管理止使用的
品的;
“(二)得药品相关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
明知述药品而销的;
“(三)申请注册提供虚假明、数据、资料
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
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认股书
债券募集办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
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债券、存托凭证或者
院依法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特别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控制人组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募集资金金
之二十以上一以下罚金;数特别大、后果特别严重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集资金金之二十以上一以下罚金。
“单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募集资金金
二十以上一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
的公向股东社会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
实的财务会计,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
照规定披露,严重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业的控股股东、实控制人实施或者
组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致前款规定
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控制人的,对单位判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业或
者其他单的工作人员,用职上的便利取他人物或
收受他人物,为他人利益,数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特别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
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款、承兑、信用
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吸收存款
或者吸收存款,扰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特别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单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
果发生的,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
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易价格或者
、期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或者合谋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
或者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通,以事先约定的时价格方式相互
进行证券、期的;
“(三)在自己控制的帐户进行证券,或者以
自己为交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的,频繁或者大量申买入、卖出证
、期货合约报的;
“(五)虚假或者不定的重大信息,诱导者进行
证券、期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易标的公出评价
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或者相关期
的;
“(七)以其他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
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污贿赂犯罪、破坏金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
其产生的收益来源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
上犯罪的所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帐户的;
“(二)将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及其收益来源
质的。
“单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十二条修改为:“以有为的,
使用诈骗方集资,数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节第一百十四
条、第一百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特别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注册商标所有
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明知是假
册商标品,违法所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造、擅制造他
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的,有
下列或者与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
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许可制发行、通信息网络向
众传播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
、行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制发行、通信息
络向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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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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