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1年8月发布《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井控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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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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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
井控安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海油安监办各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
油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失控和重特大涉险事故
时有发生,已成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最大的安全风险。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井喷安全风险,坚决
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井控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压实井控安全管理责任
(一)压实企业总部井控安全管理责任。各油气生产
单位总部要将井控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将井
控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要健全完善井控安全
管理责任制、井控分级管理制度、井控例会制度、井控设
备管理制度、井控重点作业审批制度、井控作业人员持证
上岗制度、井控安全巡检制度、井控坐岗观察制度、干部
24 小时值班制度、井控监督检查制度、防喷演练制度、井
控事故(事件)报告制度等。要制定完善井控各岗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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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井控装置配备和安装使用标准等。
(二)压实油气生产单位井控安全主体责任。 各油气
生产单位承担井控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把井控安
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全过程、全方位落实领
导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井控、管
专业必须管井控的原则,落实其他负责人的具体责任。要
明确各部门在井控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在井控岗位和
人员配备上保质保量,在预算中合理安排井控专项经费,
在物资装备采购中确保钻井液材料、防喷器、井口及采油
树质量合格,形成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井控安全管理责
任体系。
(三)压实外包施工单位井控安全直接责任。 油气生
产单位要强化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把井场所有
施工队伍和工作人员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外包施工单位承
担作业现场井控安全直接责任。油气生产单位要与从事钻
完井、试油气作业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
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指定负责统一安全管理的单位与人员
并在同一协议中或以补充协议形式,规定定向井、录井、
测井、钻井液、取心、油气测试、欠平衡、压裂酸化、连
续油管作业等其他施工单位在参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职责
和管理权限。
二、强化井控安全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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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风险辨识和源头把关。实行井控安全风险
分级管理,各油气生产单位要根据井别井型、周边环境、
工艺技术等因素确定每口井的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包括“三高”(高压、高产
高含硫)气井、超深水(海水深超过1500 米)油气井、区
域第一口探井,二级、三级由油气生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
自行划分。承担一级风险井钻完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工
程设计的单位应具有 6年以上相关资历,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6年以上工作经验。油气井工程
设计应专门对井控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外包施工单位应参
与设计讨论。所有油气井工程设计应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不得施工。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的,按照“谁设
计、谁变更”“谁批设计、谁批变更”原则履行变更程序。
(五)强化过程安全风险防范。开钻前和钻开油气层
前要按井控重点作业审批制度履行审批程序,进入设计油
气层前或提前钻遇油气层前,已打开油气层的老井在拆除
采油树前或安装好井控装置后,新井射孔、老井补层等作
业前,都要加强检查验收。油气生产单位要组织专家开展
井控安全专项巡检,对一级、二级风险井分别按100%、50%
覆盖检查;要安排专人对一级风险井驻队盯井,二级风险
井的关键工序驻队盯井。从事钻井的单位带班队长在开钻
之日起 24 小时带班盯井,从事井下作业的单位值班干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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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之日起 24 小时值班盯井。钻井要从安装防喷器之日起
24 小时坐岗观察、校核钻井液量变化,录井要坐岗核对钻
井液量、校核液面监测仪,井下作业、试油气自打开油气
层开始坐岗观察、校核修井液量变化,发现溢流、井漏、
油气显示、硫化氢或有毒有害气体显示等异常情况,立即
报告司钻及值班人员。要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井控安全能
力检查核验,不合格的队伍一律停工整改,不合格的人员
一律离岗培训。
(六)强化应急处置和报告。实行井喷事件分类管理,
根据井侵的严重程度,将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井喷事件分为
A、B、C 三类。A 类包括井喷着火、油气爆炸、井喷失控和
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井发生井喷,B 类、C 类由油气生产
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划分。坚持疑似溢流停泵观察、发
现溢流立即关井、确认无溢流方可开井的原则。明确关井
与压井处置责任和程序,建立专家驻井指导压井制度。对
地层流体中设计硫化氢浓度 20000ppm 及以上的气井,应明
确井喷失控时的点火决策程序和操作方式,指定现场点火
决策人。发生 A 类井喷事件要在 2 小时内将简要情况报告属
地应急管理部门或海洋石油区域监督处,有关监管部门要
对A 类井喷事件应急处置进行跟踪指导。发生井喷事件的单
位要及时调查分析,形成《井喷事件调查报告》备查,A 类
井喷事件报告要书面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或海洋石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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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监督处。油气生产单位和外包施工单位对 A、B、C 三类井
喷事件都要记录建档,每年对 A 类、B 类井喷事件进行统计
分析。
三、规范井控设备管理
(七)规范井控设备购置和使用。井控装备及配件应
符合有关技术要求,所有井控设备在额定工作压力范围内
必须能长时间有效密封,具有气密功能的闸板防喷器出厂
时气密检验必须合格。要建立井控设备全生命周期档案,
从购入之日起到报废处置,应如实记录重要节点信息,并
长期保存备查。要按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设备,现场安装完
毕或更换部件后,应进行密封试压。钻开油气层后,每次
起下钻时对闸板防喷器开关活动一次、环形防喷器试关井
一次。关闭防喷器时钻杆接头要避开胶芯密封关闭的位置
闸板防喷器关闭后不应转动钻具。环形防喷器不应长时间
关井。当井内有钻具时,非应急情况下,严禁关闭剪切全
封闸板防喷器。压井管汇严禁用于日常灌注钻井液。严禁
以打开防喷器的方式来泄压。
(八)规范井控设备检验维修和安全报废。井控设备
的检验维修应由专业机构实施。防喷器应定期检验以确定
修理项目,陆上石油开采防喷器检验周期分为 3 月、1年、
3年,海洋石油开采防喷器检验周期分为 3 月、1年、5年,
可根据使用情况提前检验,若因连续作业一井次的使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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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超出检验周期,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补检。钻井、试油气
井下作业和固井使用的各类高压管汇,每半年检验维修。
用于“三高”气井的地面及水上防喷器等井控设备使用不
得超过10 年。禁止使用无明确标牌、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
防喷器组和钻井四通。经专业机构维修后仍检验不合格的
井控设备一律报废。报废后的井控设备应规范处置,明确
去向,禁止重新流入市场“起死回生”。
四、加强井控应急能力建设
(九)严格人员配备和培训管理。油气生产单位和外
包施工单位均应设置井控专职管理岗位。从事钻完井、试
油气和井下作业的单位要根据施工需要配备正副司钻、井
架工、坐岗工、安全员、水下师等,其他外包施工单位要
为井场施工配备外包监督。司钻等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出海人员应经过“五小证”(海上消防
海上急救、海上逃生、直升机水下逃生、救生艇筏操作)
专项培训。在含硫化氢区域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硫化氢
防护技术培训合格。从事井控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
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均应参加相应的井控培
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操作类和技术类岗位人员初
次培训不少于 56 学时,每2-3 年复审培训不少于 32学时;
管理类和其他现场服务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 40 学时,每2-
3年复审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井控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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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井控模拟装置和相应的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具备中
级及以上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历,鼓励培训机构
实施实景培训、实井演练。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井
控安全培训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空间建设,优先搭建
井控安全培训空间,实现线上线下培训优势互补。
(十)严格井喷应急实战演练。要坚持从实战出发开
展井控演练,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各种工况下的防喷演习。
一级风险井施工过程中每班每月防喷演习不少于 2次,建井
周期低于 15 天的井每班每口井防喷演习不少于 1 次。从事
一级风险井施工的,在施工前要对所有人员进行 1 次针对一
级风险井特点的协同应急演练。存在一级风险井的地区,
每年应针对风险特点组织至少 1 次企地联动的井喷应急演练。
(十一)统筹建设井控应急力量。年产量在 300 万吨油
当量以上的油气生产单位,要配套建立井控应急支持中心
统筹全油区井控应急力量,针对油区地质条件、海洋环境
油气井风险及应急抢险需求,合理配置机构、人员和应急
装备;年产量在 300 万吨油当量以下的油气生产单位要配置
专业的应急抢险人员和装备。有关油气生产地区可依托辖
区内大型油气生产单位建立省级井控应急支持中心,统筹
全省井控应急力量,纳入属地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和
辖区内消防救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其他应急
力量联合行动机制。鼓励建立东北平原、鄂尔多斯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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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区、四川盆地、环渤海地区、渤海海区、南海海区
井控应急区域联合支持中心。各油气生产单位和外包施工
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企业级井控安全专家团队,应急
管理部组建全国井控安全专家队伍,为井控安全管理和应
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各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及时调
整优化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监管职能,强化井控安全
监管和日常执法检查。辖区内存在一级风险井或井控高风
险区域、井控风险敏感区域的,有关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
要经过井控安全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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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井控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海油安监办各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近年来,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失控和重特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最大的安全风险。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井喷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井控安全管理通知如下:一、压实井控安全管理责任(一)压实企业总部井控安全管理责任。各油气生产单位总部要将井控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将井控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要健全完善井控安全管理责任制、井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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