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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2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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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
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
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
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八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责。
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重大决策
(二)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斗争
(四)依法保障监察对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职守,勤勉尽责,力提高工作质率;
)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
)严守律,守职业道德,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自觉接受监督;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权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人产和全受法律保护;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二条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二)忠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有良的政治素质、道德行和廉洁作风;
(四)熟悉法律、法规、政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力;
(五)有正履行职责的条件理素质;
具备高等学本科及以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考核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
制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担任监察官:
(一)犯罪受过刑事处,以及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依法免予刑
事处的;
(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职务、党察、开的;
(三)被撤职或者开公职的;
(四)依法列为失信联惩戒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或者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第十四条 监察官的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坚持五、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公道正派,
出政治准,重工作实
第十五条 监察官考试考核的办法,从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用。
第十六条 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察、平等竞争优录的办法。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以根据监察工作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以根据监察工作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监察机关职职责关的职业
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任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本级人民代表大
务委员会任
疆生产建设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务委员会任
其他监察官的任,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监察官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
(二)职务变要保监察官职务的;
(三)退休的;
(四)职或者依法应当辞退的;
(五)违法或者开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的组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
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仲裁
和公员。
监察官工作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准,但是取兼报酬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官担任级、设区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官之间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
职务:
(一)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二)监察委员会机关一部的监察官;
(三)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四)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三级,依监察官、一级副监察官、二级副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
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
察官、级监察官。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业务平、工作实和工作限等为依
据。
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期晋升选升相结合的方,特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以提前选升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体办法,由国家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培训应当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提高专业力。
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一。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普通高等学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程,培养
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提高监察官的专业力。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任职交流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面提出,按照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官有依法应当辞退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辞退监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辞退决定应当以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作出定的理由和依
据。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
作实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优职、职和不职四个等
考核结果作为调监察官等级、工以及监察官奖惩职、职、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九 条年考核结果以形式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考核结果果有异议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 对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贡献,或者有其他出事的监察官、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
(二)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贡献的;
(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对防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显著的;
(四)研究监察理论、结监察实践经验成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程,加强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守法律情况
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违法行为,有权检控告。受理检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
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移送的监察官违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
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要,按照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等监督人员,对监察官履行职
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情干。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经批准不调查人、涉人员及其特定关人,或者其进行。对于上述
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
第四十七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检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
人员有权要回避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定其回避
(一)监察对或者检人、控告人的近的;
(二)担任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办理的监察事项有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的。
第四十八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制度,制监察事项知悉和时,不得私、查摘抄
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
监察官,应当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义务,不泄露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察官任三年内,不从事监察和法工作可能生利的职业。
监察官,不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代理人或者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
代理、进行护的除外
监察官除后,不担任代理人或者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代理、进行护的
除外
第五十条 监察官应当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以处
理。
第五十一条 监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律师身担任监察官所任职监察机关办理
代理人、护人,或者提其他有法律务。
第五十二条 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问题没有发,或者发现问题报告、不处置,恶劣影
的;
(三)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重大,或者、处理涉案材料的;
(四)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调查工作、以案谋的;
(五)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信息的;
伪造、变损毁据、材料的;
)对调查人或者涉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体、变的;
)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或者处置涉的;
)违反规定发全事,或者发生安全事后隐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官有其他违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队伍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益的,依法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监察官涉违法,已经被查、调查、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
的程序其履行职务。
第五十四条 实行监察官责任究制度,对用职权、严重果的,究责任或者进行责。
监察官涉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处置出重大的,应当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接责任
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
(一)按规定要任职回避的;
(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三)机构、制调整需要调工作的;
(四)违法不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第五十六条 任单位或者个人不监察官从事出法定职责范的事务。
对任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并予以全面录和报告;有违违法情的,由有关机
关根据情节轻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不对监察官及其近打击报复
对监察官及其近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侵害、威胁恐吓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
治。
第五十八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不实举报陷害侮辱诽谤使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
有关部及时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依法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身安全面临危的,监察机关、公机关应当对监察官
及其近采取保护、特定人员接要保护
第六十条 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制度,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保福利待遇
监察官的工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监察官致残的,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监察官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受国家规定
抚恤和优
第六十二条 监察官退休后受国家规定的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三条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监察官权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第六十四条 监察官对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处和人事处理不的,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
申诉
第六十五条 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处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正;损害的,应当
誉、消除影响赔礼成经济损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有关监察官的权、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有规定的,用本法的规定;本法作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按照国家和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 2022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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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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