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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2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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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
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
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
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
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
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
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
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
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等院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事法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
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依法区域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在法律服务资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行职责,及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
益。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守职业道德律,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中知的国家秘密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
以保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件、行政件、国家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助;
(六)劳争议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式。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当事人有依法
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刑事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
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刑事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人;
(二)视力、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辨认行为的成人;
(四)能被判处期徒刑、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复核案被告人;
(六)缺席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
护人。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被判处期徒刑、刑的人,以及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业经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制或者损害
嫌疑人、被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
施、对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的当事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国家偿;
(二)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助;
(三)发给抚恤金
(四)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报酬
(六)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力或者制民事行为力;
(七)通事食品药品安全事医疗身损害赔偿;
(八)求环境污染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受经济困难条件的
(一)英雄烈士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改判无罪请国家偿;
(四)遭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定提出申或者申请审,人民法院定、审或者人民
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
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
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理刑事件,发有本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通知,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助,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对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的法
律援助,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
关、监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
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力人或者制民事行为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
定代理人犯无民事行为力人、制民事行为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
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
律援助申请。
第四十一条 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查询,或者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员会、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合。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生活来源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定群体;
(二)社会助、司法助或者优
(三)申请支付报酬或者请身损害赔偿的进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给予法律援助的定。
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给予法律援助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申请人提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知申请人需要补材料或者要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按要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撤回申请。
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法律援助申请,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申请产保全、据保全或者行;
(三)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有关手续,补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设施设和服
务。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受指派,无正当理由不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受援人通法律援助事项办情况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受援人应当法律援助人员陈述与法律援助事有关的情况,及提供材料,协助、
理法律援助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
(一)受援人以或者其他正当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据;
(三)受援人利法律援助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生变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终止审理或者被撤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定有的,可以设立法律
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定或者责法律援助机构正的
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有关法律文书本或
件、情况报告材料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和工作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
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务费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收、收或者诉讼;对法律援助人员制相关材料等费
予以收或者收。
机构、司法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收或者收公费、定费。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法律援助人员的
素质和服务力。
第五十五条 受援人有权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法律援助事项办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
人员依法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司法行政部门,并可以请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接到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
理,并及时向理结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标准,通过第三评估等方
式定进行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法律援助资使
理、情况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用庭案卷检查、询司法机关意见访受援人等施,督促法
律援助人员提服务量。
第六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对拒不履行或者
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限期改
正;有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分、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中知的国家秘密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理法律援助事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理法律援助事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中知的国家秘密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或者其他正当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责其支付实施法律援助的
,并处三千元以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律援助义提供法律服务并利益的,司法行政部门责正,没收
法所得,并法所得以上以下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职权、玩忽职守、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工会、共产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
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国人和无国人提供法律援助,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
以根据结或者参加的国,或者按照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 2022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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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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