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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2年1月12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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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
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
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领域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有关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以下简称
重违法失信)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失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实
施惩戒和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开相关信息等活动。
第四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
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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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违法失信名
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其他部门间的
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
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 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六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
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
他单位和人员;
(二)12 个月内累计发生 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的 2
以上 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
员;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第七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受到行政处罚的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
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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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二)以欺骗贿等不手段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
许可的,或者出相关许可证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
(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及其
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的;
(四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力但
行、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
恶劣、情节严重的。
违法
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信息,在有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
依照全国失信惩戒基础规定,应急管理等部门
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加检查
频次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实施行业或者职业
入等惩戒施。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九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书面
,应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告知
列入间、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惩戒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
权利等事
第十 列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具书定。
决定内应当包括工商注册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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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及有效身份件号码列入间、列入事由、列入依据、
惩戒施、信用修复条程序、救济途径等事
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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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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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重违法失
名单信息。
信息包括工商注册名称、注册社会
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名和身份件号码列入名单的起止日期、
作出决定的部门等。用名单信息,应当加
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非必要信息可以不公
第十三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期3。管理期
后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移出,并进行解除
施;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入严重违法失信名
12 个月,可以依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四条 在决定移出名单后 5个工作内,作出决定的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有关信息
10 个工作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其他
指定的网站停止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对列入、移出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有,可以依政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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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鼓励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有关人员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影响。
修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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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管理部门提前移出申请
(一)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务;
(二)经主动消除和不影响;
(三)未发生本办法第条、第规定的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
(四)按要求作出并公开信用承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前5
工作内作出是理的决定申请料齐全、的,
应当以受理。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安全生产守信承诺书及本
法第十条第一和第二规定的相关证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之日20
个工作内进行实,并作出是否予提前移出的决定。
设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作予提
出的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作出准予移出决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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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移出名单、停止信息公
相关惩戒施。
第二十一 急管理部门发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
申请提前移出实情弄虚的,应当销提
移出决定复列名单管理自恢复列态之
第二十二 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策文
施相应惩戒施期限尚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提前移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 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对不予提移出
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或者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 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文对严
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
第二十五 山安监察消防对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可以照本办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22 起施行。《国
总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的实施办法通知(安监总201749 )、《国安全
总局办公进一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
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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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 #法规 #管理

摘要: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以下简称严重违法失信)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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