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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2年5月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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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7-19 0 0 53.11KB 17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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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
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
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
验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电
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
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查询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
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
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
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
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牌、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动车登记业务
程和办人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
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标准和件全国统一。   
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
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内容的以及机动车的合法负责。   
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登记、牌
制作和发放等监督管理。   
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印章
电子证照。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条    次申领机动车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
   
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
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的机动车和国务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定免予
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情形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机动车出厂后两年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交通事的。
    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按照用校车国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发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机动车进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凭证,法律规定不收范围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经海关进的机动车和国机动品主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应当
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或者电子
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牌、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检验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
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车、工程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性质、标
图案、标志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相关
路运输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
关电子信息。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牌、和检
合格标志。   
四条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厂新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型、
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同有关部门在件的销售企业推行销售,方便机动车所有
置车辆、保保险、缴纳税款、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   
五条    有下情形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生产或者未经机动车管部门可进
    (五)机动车的型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安全技术标准的   
    )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机关、人民法、人民检察院、行政法部门依法查押的   
  )机动车被盗抢骗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十六条    册登记的机动车有情形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更登记   
  (一)变车身颜色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或者车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于第第一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车辆管理所申
请变更登记。   
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   
(四)于更换发动机、车或者车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因质量问题更换车的,应当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日起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
注变更事项,收证,重新核发行证。于第十六条第一第三项、第四项、第项规定的变更
登记事项的,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料。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 、
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
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牌的,收回号牌、行证,核发牌、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型、型载客汽因改变车身颜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车辆所在地车辆管
理所提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
电子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核并核发行证。   
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之日
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注变更事项,制作上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
应当在三十日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型、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
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信息,提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
动车。机动车在转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
格证明和交通事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
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
信息,收回号牌、行证,确定的机动车号码,核发牌、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入前,应当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和交通事故处完毕
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申请,确申请信息,提交机
动车登记证书、行证、变更和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夫妻双
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注变更事项,收
回号牌、行证,确定的机动车号码重新核发牌、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机动车所有
人的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条    同一机动车所有下机动车要互换,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记地
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二)辆机动车于同一种类;   
  (三)辆机动车使用性质非营运。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行证、牌 。
申请,应当将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完毕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注变更事项,收
回两车的牌、行证,重新核发牌、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同一机动车一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码   
第二一条    有下情形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机动车的牌、型和发动机型的,但经国务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选装的发动机除
   
  (二)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标准有规定的除外
    (三)于第五条第一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   
机动准规定要求使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五项、
定的变更事项。   
第二二条    有,在安全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
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型、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备胎架等。   
于第一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度。   
第二三条    册登记的机动车有情形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
十日内,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等原因辨认或者损坏
    (五)型、型自动载客汽车加装除、更换残疾操纵辅助装置的
    )载货汽车、加装除车用起重尾板
    型、型载客汽车在不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李架,换不同式
样散热器、保险轮毂;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轮胎规格。   
第二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申请信息,按照下规定办理   
  (一)于第二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证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备案事项,收重新核发行   
  (二)于第二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
证明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
备案事项   
    (三)于第二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内办理备案;   
  (四)于第二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证 ,
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
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备案事项   
(五第二条第五项、第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证明、行证、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内,查验机动车,收重新核发行   
于第条第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查验机动车,收重新核发行证。   
第二三条第五项、项、申请变更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车辆所在地车
管理所提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
验电子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核并核发行证。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五条    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之日
十日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应当将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完毕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   
(五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车辆除监管证明书或者准的转让证明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任强
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别代号拓印膜者电料,
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证,确定的机动车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注转让事
项,重新核发牌、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
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备案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权人共同
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料,审查提
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
时行牌,制作上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时行牌的有效期限内
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   
申请机动车转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信息,提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
动车。机动车在转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
格证明和交通事任强制保险凭证。转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查验机动车,采集
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
注转信息,核发牌、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型、型载客汽车或摩托车在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让登记。   
第二十八条    二手业收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日起内,查验机动车,
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注转让待出口
项,收回号牌、行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十日时行牌。   
第二十九        有下情形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档案记载内容不一   
(二)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或者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限一以内的机动车   
(四)于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   
第三条    关、人民、人民检察院、行法部门依拍卖,或仲裁
依法仲裁裁决,或者机关依法理,或者人民法院调解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
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牌或者行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
记时,应当提交监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牌或者行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法部门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牌或者行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
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牌或者行证作,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
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除抵押登记。   
第三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申请信息,并提交下
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注抵押登
的内容和期。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因质量问变更登记、机动车出迁共同所有人变更或
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第三三条    申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请信息,并提
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调解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请信息,提交机动
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除抵
登记的内容和期。   
第三四条    机动车作为押物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记地车辆管理所申案;
押权消灭的,应当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申请办理机动备案或者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人共同申请,请信
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备案
或者备案的内容和期。   
第三五条    机动车抵押抵押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
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除抵押登记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        于第五条第一项、第项、第项、第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效,或者机动车
机关、人民法、人民检察院、行政法部门依法查押的,不予办理除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情形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家强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家强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   
(三)然灾害失火、交通事造成机动车灭失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于第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应当的道路交
通安全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完毕   
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关手
续后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于第条第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向报废机动车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牌和行证。   
报废机动企业应当机动车,动车所有动车证明将申请表
机动车登记证书、牌、行证和报废机动车收证明本提交车辆管理所。报废校车、型客车、
型货车及其他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体的照或者电
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动车登记证书牌、
证,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辆所在地机动收企业交机动车。报废机动
收企业应当确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
书、牌、行证、报废机动车收证明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
所。报废校车、型客车、型货车及其他运车辆的,应当提交车辆体的照或者电子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之日,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证,并通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
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具注销证明。   
机动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动车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
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三十九条    于第条第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
记的,应当确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   
(四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内使用的当提具的关监管车辆进
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申请动车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承诺然灾失火、交通事等导机动
,并不实承诺的法律责   
二手二手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于机动车因故不在使用
应当核查机动车出境记录,收机动车登记证书、牌、行证,具注销证明。   
       
(一)机动车登记依法销的
    (二)达到家强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收报废的。   
第四一条    册登记的机动车有情形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
证作废:   
(一)达到家强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依法机动车登记证书、牌、行证的   
(三)达到家强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收报废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机动车登记证书、牌、行证的。   
第四二条    条第一项、第项、或者第二十九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
注销登记。机动车在抵押登记、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计算者按选号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
号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统发号码号码公开
放。   
第四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
可以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码应当符合下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有原机动车使用原号码以上   
(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完毕   
第四五条    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姓名变更一方姓名关系
存续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码   
第四        机动车具有下情形一,需要时上道路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车辆管理
所申领时行
    (一)销售的
    (二)予等方式机动车注册登记的
    (三)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验的
    (五)轴荷质量、外廓尺寸超出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型机动车。   
第四十七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时行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第四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机动出厂合格证明或者
机动车进凭证   
(四第四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机动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厂合格
证明或者进机动车进凭证   
(五第四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制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
机动车出口证明   
于第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检验合格
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于第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时上道路行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日时行牌。于第四十六
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时行牌。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
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时行牌。   
因号牌制作的法在规定时限内核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过十
时行牌。   
于第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次申时行的,车辆
管理所核发时行牌不得超过三次。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
牌。   
时行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机动车所有人收机动日起
使用。   
第四十八条    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的,道路测试、示范应
单位应当车辆管理所申领时行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经主管部门确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时行牌。时行
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注的期限保最长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需要上道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入境地或
地车辆管理所申领入境机动车牌和行证。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牌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收
牌和时行牌。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五一条    机动车灭失或者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
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回未灭失,自受理之日起十
内补发、换发牌,原机动车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时行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牌的,原机动车牌作,不使用。   
第五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或者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记地车辆
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回损登记证书、行,自受理之日补发
换发登记证书、行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证作,不使用。   
第五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予以确。确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证。
需要变机动车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证,确定的机动车号码重新核发牌、行
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个月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
志。除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车辆所在地车辆
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的道路交通安行为和交通事完毕。申请时,机
动车所有人应当确申请信息并提交行证、机动车交通事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
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五条    对免予机动车安验机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证、机动车交通事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
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任强制保险在有
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教育行政部门送来
材料,应当在一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
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车指示标志、卫星位装置以及干粉灭火器救箱等安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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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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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2年5月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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