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法规】2022年4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VIP免费
3.0 2024-07-19 1 0 18.76KB 11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 256 号令)
(2022 年 1 月 1 日海关总署令第 256 号公布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
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
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 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
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二)检测、维修;
(三)货物存储;
(四)物流分拨;
(五)融资租赁;
(六)跨境电商;
(七)商品展示;
(八)国际转口贸易;
(九)国际中转;
(十)港口作业;
(十一)期货保税交割;
(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
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
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
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
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
(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
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
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
储设施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设备、具及其维修
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和区内企业自合理量的办公品。
自国务院批准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
、设备按照前款规定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免税货物的监管年
限管理,监管年限的自动除监管;监管年限企业申前解除监管
的,参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
得有关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的交通运输工
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
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得关
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对许可证件电据进行
系统自动对验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
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
按照货物进出区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
照其对应进口缴纳关税,并关税税款缓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
出区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第十九条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
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或者特惠
第二十条 以出口报关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
区外、设备参照进口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
自动除监管,免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企业申前解除监管的,
参照进口免税货物补缴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提交许可证件。
前款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使保税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
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中产生的包装物,运往区外销售时
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的实际状态缴纳产品
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得关税配额、许可
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对许可证件电据进行系统自动
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
定进行管理。运往区外进行或者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
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物采取销毁处置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毁处由区内企业销毁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 15 日办理该季度
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不得跨年办理。
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汇率
第二十五条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监管场所
之间往的货物予以保税。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监管区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
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转货物的,
企业应当及向海关报货物的品额等电子数据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开展加
工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加工电子账册委托
需使用保税件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报备。
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设备及其部件、具或者办
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检测、维修期间不得在区外加工生产
使用,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 60 日内运综合保税区。因不能如期运
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 7 日内书面向海关申请延延长期限不超过 30
日。
前款规定货物因法在上述完成检测、维修并运综合保
税区的,经海关同,可以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综合保税区。
更换零配件的,原配件应当一并运综合保税区;在区外置的,海关
应当按照原配件的实际征税;在区外的国产配件,需要退税的,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
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合同有期,加工的货物应当按期运
综合保税区。
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产品不运综合保税区的,海关应当按照
货物实际状态征税;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
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有关关税配额
进行验、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对验
第三十条 因不可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
海关。经海关,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失去使用价值的,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
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办理出区内或者退运手续;
(三)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使
价值需要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办理退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保管不抗力区内货物损毁的,区内企
业应当及海关并说明。经海关,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
办理:
(一)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按照一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并按照海关定的货物灭失前格,以货物灭失
适用的税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
(二)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
收,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区内企业申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
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理,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放
除外。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应当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
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区内从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得国内生产许可。
第三十五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
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行。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
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如实提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
子数据。
第三十七条 区内企业开展及海关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保相关规
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应当通定通
进出,海关根据需要实施检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务人员携带个人物品进出综合保
税区的,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和其他部门依法
其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境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
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计;对区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
实施海关单项计和海关业务计;对与综合保税区相关的海关监督管理
动和内部管理务实施海关业务计。
第四十二条 区内开展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照税一般纳税人资
试点有关规定行。

标签: #法规 #管理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

展开>> 收起<<
【法规】2022年4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docx

共11页,预览11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管理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11 页 大小:18.76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7-19
/ 11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