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2年4月施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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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 16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62 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 2021 年12
月4日第 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4月1
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1 年12 月17 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审验
第二节监督管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
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
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
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
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
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
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
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
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
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
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
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
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
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
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
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
推进在驾驶人考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
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
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驾驶人考试等全过程
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
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
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
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
和软件全国统一。
第七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
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
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
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
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
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
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附件1)。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
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
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
条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
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
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
3.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
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 20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
下;
4. 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 22 周岁以
上,60 周岁以下;
5.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
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 19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
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155 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
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150 厘米以上;
2.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
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
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 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
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 以上。单眼视力障
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 以上,且水平
视野达到 150 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的机动车驾驶证;
3.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
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
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
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5
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
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
且上肢符合本项第 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
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
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
肢符合本项第 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
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 年龄在70 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
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
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
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
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
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
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
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
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
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
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
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
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
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
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
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
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七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
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
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
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
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
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
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
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
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
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
没有记满12 分记录;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
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
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
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
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
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
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
车准驾车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
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
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标签: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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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审验 第二节监督管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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