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2年4月施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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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 16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63 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 2021 年12 月4
日第 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4月1日
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21 年12 月17 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
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
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 12 分。记分周期自机动
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
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
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
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2
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2 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
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
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
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
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
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
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
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
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9分:
(一)驾驶 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
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
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 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
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
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
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
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
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
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
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
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
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
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
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
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
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
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
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
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
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
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
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
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
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 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
息时间少于20 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
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
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
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
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
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
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
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
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
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
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 12 分的,可以
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 12
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
满12 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
12 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
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
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12 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
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
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12 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
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12 分的
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
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
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 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
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
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
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 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
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
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
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
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
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
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
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
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
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
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12 分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
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
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
12 分或者累积记分满 24 分未满 36 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
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 12 分或者
累积记分满 36 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
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
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
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
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
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
证。
第二十四条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
准驾车型确定。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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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三章记分执行第四章满分处理第五章记分减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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