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2年3月发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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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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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
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基层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依法、
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
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
练、评估、修订、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
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
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
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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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
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
预案数据库建设,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
部门负责建设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
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
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二章 分类与内容
第七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
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人民政
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主要明确应对工作涉及的基本原则、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
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
救援、恢复重建、综合保障、预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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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
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
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
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
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
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
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涉及其他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
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
则、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
分级响应及响应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应急保障措施等,
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
制、预案体系构成、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
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市县级政府任务等,
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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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应急处置
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主要任务、力量
编成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
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和针对
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
医学救援、慈善捐赠、物资、能源、装备、资金以及新闻宣传、
秩序维护、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
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
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
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需保护的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
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
应急联动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
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重大活动组织指挥体
系、外围保障体系、预案体系构成、主要任务、活动安全风险
隐患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
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
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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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
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结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构建有关地区或重要基
础设施面临的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巨灾情景,制定巨灾应
急预案,统筹本地区、本系统巨灾应对与能力建 等工作设 。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
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
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处置力量、现场管控、人员
疏散与安置等内容,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简洁实用,侧重明确主要风险、
联防联控、预警响应、先期处置、转移避险、可调配的应急资
源等内容,突出快速、灵活的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存在的风
险隐患和所承担任务,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主要任务、
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先期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
织和路线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
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等可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侧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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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明确主要
任务、工作流程、具体责任人、联络方式和必要附件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
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
施性要求等具体内容。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
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
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三章 计划与编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
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
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
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
理部门。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
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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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
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
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
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
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
场处置与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
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资源调查、
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
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对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
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
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
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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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
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
情况进行调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
的后果和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
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清晰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
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
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
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
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公布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
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
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符合上位预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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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
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
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牵头部门送应急管理部衔
接协调后,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
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
职责的,可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
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
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
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
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
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
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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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
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
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
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或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 抄送有关部时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相应
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
管理部门,同 抄送有关部时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
同上一 人民政府级 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
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应
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
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 抄送有关部时门。村(社
区) 急 案 (街道) 案。应 预 报乡镇 备
(七)中央企业集团总体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部备案,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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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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