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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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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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80
B1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XXXXX—XXXX
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体系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compound fertilize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 XXXXX—XXXX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营、王震、朱孟会、乔孟、丁斌、曹鹏飞。
I
DB37/ XXXXX—XXXX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复合肥制造行业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
结合山东省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
证各类安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
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II
DB37/ XXXXX—XXXX
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隐患
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分级管控效果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
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3 术语与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企业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隐患排查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部门负
责人对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骨干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负责;
——其他各部门(车间)成立以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小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
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保障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隐患的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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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加强对落
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参加附录A)。
4.3 组织培训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
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对已排查出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培训预防控制措施、
应急措施,相关人员清楚“五定”措施。
4.4 全员参与
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
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风险可接受标准,从事故隐患的危害大小、整改难易程度
等方面明确分级标准。事故隐患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示例: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转动部位护罩缺失、护栏门未关闭、防护栏开焊等。
5.1.2 重大事故隐患
5.1.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2.2 DB37/T 2883-2016 第 6.1.3 条规定的情形外,结合 DB37/T 3010-2017 和《化工和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以下情形构成
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乙
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
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示例:液氨储罐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
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要求;
——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
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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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
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
性较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示例:液氨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卸车管线上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设置数量、能力低
于标准要求的 1/2 的;
示例:液氨储存区、装卸区及中和反应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示例:液氨罐区及装卸区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
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未按标
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
——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
(停用)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
期更换;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
混存;
——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分类
5.2.1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仪失效、未按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设施失效,
设备有异常声响,管路腐蚀、有泄漏点,穿楼板孔洞未封堵;
——场所环境,例现场卫生不整洁、有积水,工作场所照度不符合要求;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例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遵守劳动纪律、未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消防及应急设施,例灭火器、消火栓未按照要求配置、数量足够,未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疏散
通道堵塞;
——供配电设施,例一级负荷应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
操作面地面未铺设绝缘胶垫,变配电室出入口应未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例洗眼器、通风风机、劳动防护用品等配置、使用不符合要求;
——辅助动力系统,例: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不满足企业需求,高温蒸汽管道及低温
管线未采取防护措施;
——现场其他方面。
5.2.2 基础管理类隐患
3
DB37/ XXXXX—XXXX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情况,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法规执
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或备案内
容与实际不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例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人员,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例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内容不全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例安全生产管理不全面或内容不符合实际;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企业未按照法规要求对相应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特种作业
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投入,例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提取和使用的;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例未建立事故档案,未按照事故“四不放过”进行管理
未制定变更管理的相关要求;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或承包商档案,未签署安全协议;
——作业管理,例未按照 GB 30871 要求制定管理制度、进行作业;
——应急管理,例未制定企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不全、未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未配备相应的应急
器材;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例未按法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未按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查体、未
及时全面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点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
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清单内容应至少
包括5.2的内容。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以设备设施、作业活动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
和标准、规程要求,组织编制该排查单元的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参见附录B)。至少应包
括: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等信息。排查内容应包括工程控制、管理
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全部控制措施。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等要求,编
制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参见附录C),至少应包括:排查项目、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等信
息。
6.2 隐患排查
6.2.1 排查方式
4
DB37/ XXXXX—XXXX
6.2.1.1 排查方式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
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其中专业性隐患排查包括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
建筑结构、消防、公用及辅助工程等。
6.2.1.2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
部门级、车间级、班组(岗位)级。
6.2.2 排查要求
6.2.2.1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年度的隐患排查计划,明确隐患排查名称、排查
时间、责任单位等。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如下要求:
——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企业应根据风险点等级及管控内容确定排查频次;
——当发生重大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时,如果企业本身涉及到事故中相同或相似的生产设
施时,应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会经常发生变化的专业,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间隔。但
应确保实际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6.2.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适应性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颁布实施或原有适应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
——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
——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期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6.3 组织实施
6.3.1 排查组织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级别和频次。排查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
班组(岗位)级。
——公司级隐患排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各部门具体实施;
——部门级隐患排查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排查,部门专业人员参与或多部门联合参与;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保护品、职业卫生、危化品、安全装置、特殊作业安全检查、关键装置、重点
部位、应急管理的隐患排查;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操作维护、电气特种设备、构建筑物、机械设备的隐患排查;
——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的隐患排查;
——电气仪表部门负责电气、仪表仪器的隐患排查;
——生产部门负责工艺安全、工艺纪律的隐患排查;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纪律的隐患排查;
——车间级隐患排查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各专业职能人员参与;
——班组(岗位)级隐患排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各岗位人员参与。
6.3.2 排查周期
根据隐患排查的不同类型,企业应确定不同的隐患排查周期或频次:
——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储存装置,现场巡检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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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于 1 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部门专业隐患排查每季度组织 1 次,车间专业性隐患排查每月1次~2次;
——部门综合性检查每月组织 1 次,车间综合隐患排查每周 1次,可与专业排查结合进行;
——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化工装置、工艺技术、管理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确认风险控制措施有效。
6.3.3 确定排查项目
隐患排查应根据不同的时间阶段、结合产品生产过程及外部大环境确定隐患排查的项目。
6.3.3.1 公司级隐患排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风险点的管控措施;
——下级管控风险点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基础管理项目: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管理、作业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
理、承包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季节特点检查项目。
6.3.3.2 部门级隐患排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较大风险以上风险点的管控措施;
——下级管控风险点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专业管理的隐患排查项目,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三违”现象、工
艺纪律。
6.3.3.3 车间级隐患排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般风险以上风险点的管控措施。
——下级管控风险点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常规排查项目:包括人、机、物、法、环、管理制度、作业管理、两纪(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伤害、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6.3.3.4 班组(岗位)隐患排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班组所有风险点的管控措施。
——事故应急物品是否定置存放、可靠好用;
——危化品储存、使用、运输以及跑冒滴漏;
——设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声响、振动、温度等);安全附件、安全照明、安全设施是否运行良好;
备用设备是否良好。
6.3.4 排查结果记录
企业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要求,组织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
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做好存档工作。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建议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
查记录。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6
DB37/ XXXXX—XXXX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整改建议措施应采取“工程优先、管理其次、防护
为辅”原则;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2 隐患治理要求
6.4.2.1 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
理等。重大隐患由公司级负责组织整改;一般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整改。
6.4.2.2 隐患治理应遵循“四不推”、“五定”原则。“四不推”即凡岗位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
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部门;“五定”即定
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
6.4.2.3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
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
事故。
6.4.3 隐患治理流程
6.4.3.1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
验收等环节。
6.4.3.2 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
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
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
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排查组织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6.4.4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6.4.3隐患治理流程,进行隐患治理;由企业各级(公司、部门、车间、班
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
6.4.5 重大隐患治理
6.4.5.1 隐患评估
企业应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
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6.4.5.2 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4.6 隐患治理验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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