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空气分离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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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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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010
G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XXXXX—XXXX
空气分离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Air Separation Industry Enterprise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 XXXXX—XXXX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杭氧气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勤俭、周静、邢佑兵、陈英、冉明香、杨金玲、李凌燕、高飞侠、庞厚芳、贾言、
波颛、孙海洋、冯毅、齐光辉。
I
DB37/ XXXXX—XXXX
引 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按照山东省空气分离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编制而成。
空气分离,简称空分,主要是利用空气中各组分物理性质不同,采用深度冷冻、吸附、膜分离等方
法从空气中分离出氧气、氮气,或同时提取氦气、氩气等稀有气体的过程。
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性进行排
查确认的重要方法,是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和控制事故风险,保持和提高企业本
质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空气分离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隐患排查的原则和要求、具体目标任
务、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内容与标准,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
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II
DB37/ XXXXX—XXXX
空气分离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分离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和要求,具体目标任务、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内
容与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空气分离企业或其独立生产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DB37/T 288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4.1.1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全面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
组。
4.1.2 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
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与审查;各业务
部门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导与跟踪;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验收与责任追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账,实现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4.2 完善制度
4.2.1 空气分离企业应建立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确保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
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
理体系,贯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
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
保治理措施的落实,考核制度参加附录 A。
4.3 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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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企业各层级应根据体系有效实施的需要,确定培训需求和培训目标,编制培训计划,培训计划
中应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日程安排、考核方式、培训教材和培训效果评价等。
4.3.2 企业对员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培训,应按国家及行业的要求建立培训记录
和档案,并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文件管理,避免损坏和遗失。
4.4 全员参与
4.4.1 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全员参与、分级负责、重在落实的原则。从企业基层岗位操作人员到主要负
责人,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的各项隐患排查活动,
判定隐患的级别,明确治理单位和人员,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消除隐患。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基本要求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
事故隐患。
5.1.2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例如: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转动部
位护罩缺失、压力表壳腐蚀、现场操作盘按钮故障等。
5.1.3 重大事故隐患
5.1.3.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3.2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
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设计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
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防火防爆的要求;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未建立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火灾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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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后;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
方案投料开车;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
混存。
5.2 隐患分类
5.2.1 基本要求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空压机组、气体膨胀机、液体膨胀机、液氧泵、氨换热器、液体储槽、氮气球罐、硫酸
槽等;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空压机组的开启、关停、检修;液氧泵的开启、关停、检修;氨换热器的检
修;液体充装等;
——消防及应急设施:火灾报警系统;
——电气、仪表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消音器、洗眼器等;
——现场其他方面。
5.2.3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6.1.1.1 空气分离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
该排查项目的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隐患
排查项目清单的编制应以列表的形式体现,确保分类清晰、内容详实、系统全面。企业应每年至少对隐
患排查项目清单进行一次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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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空气分离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应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明确,
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过程及结果纳入本单位奖惩考核制度中,确保落实到位。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1 空气分离企业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以生产系统工艺流程为基本单元进行隐患排查,即:循环
水系统、压缩系统、预冷系统、纯化系统、分馏系统、公用工程系统、液体储槽系统。各系统应依据风险分
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与风
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等信息。参见附录B。
6.1.2.2 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全部控制措施,
如:报警、联锁、安全阀、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设备本身带有的控制措施和消防、检查、检验等措施。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3.1 空气分离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规程等逐项编制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清单内容至少应包括:排查项目、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等信
息,一般分为基本条件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参见附录C。
6.1.3.2 基本条件包括:证照情况、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伤保险、安全投入、
应急管理、生产系统及其他方面。
6.1.3.3 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程序文件、安全生产记录、图纸资料、教育培训、外包单
位管理等。
6.2 隐患排查
6.2.1 排查方式
6.2.1.1 隐患排查方式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
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2.1.2 空气分离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
级、车间级、班组级。
6.2.2 排查要求
6.2.2.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风险管控情况,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开展隐患
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
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日常巡查和专业排查。
6.2.2.1.1 日常隐患排查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
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
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建议企业班组每1小时巡查一次,最少2小时巡查一次。
6.2.2.1.2 综合性隐患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综合性隐患排查建议由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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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3 专业性隐患排查
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液体储存系统、消防和公用
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建议企业由生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进行。
6.2.2.1.4 专项/季节性隐患排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a) 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b)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c)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d) 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6.2.2.1.5 专家诊断性排查
a) 专家诊断性排查主要是指由专家对公司的设计、运行、设备设施、安全附件、安全管理等进行全
方位的诊断排查;
b) 企业应充分发挥外聘专家的作用,对企业针对性的安全诊断,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c) 所有的隐患排查均要结合隐患排查清单进行。
6.2.3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适应性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颁布实施或原有适应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
——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
——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期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6.2.4 组织实施
6.2.4.1 排查组织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
级、车间级、班组级。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
排查责任体系。
6.2.4.2 排查周期
——车间操作人员现场巡检每2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在“交接班记录”进行记录
并反映;
——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每
月不定期到现场进行巡查;检查情况及时填入相关记录本中;
——车间应结合本单位生产运行的实际请,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
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安全管理部门每月组织一次综合隐患排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组织总工隐患排查一次;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
专项排查;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
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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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3 确定排查项目
6.2.4.3.1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
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和基础管理类隐患
排查可同时进行。
6.2.4.3.2 公司级隐患排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基础管理项目: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管理、作业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
理、承包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b) 季节特点检查项目;
c) 重大风险以上风险点的管控措施。
6.2.4.3.3 车间级隐患排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常规排查项目:包括人、机、物、法、环、管理制度、作业管理、两纪(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伤害、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b) 较大风险以上风险点的管控措施;
c) 专业管理的隐患排查项目。
6.2.4.3.4 班组、岗位隐患排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应急物品是否定置存放、可靠好用;
b) 危化品储存、使用、运输以及加出料是否正常;
c) 设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声响、振动、温度等);安全附件、安全照明、安全设施是否运行良好;
备用设备是否良好;
d) 班组所有风险点的管控措施。
6.2.4.4 排查结果记录
6.2.4.4.1 空气分离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分级,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按规定登记上
报。
6.2.4.4.2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3 隐患治理
6.3.1 治理要求
6.3.1.1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重点处理、动态处理、综合处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
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6.3.1.2 隐患治理应遵循“四不推”、“五定”原则。“四不推”即凡岗位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
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部门;“五定”即定
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
6.3.1.3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
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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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XXXXX—XXXX
6.3.1.4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
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
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
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3.2 治理流程
6.3.2.1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
验收等环节。
6.3.2.2 通报隐患信息。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
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6.3.2.3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
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
6.3.2.4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可靠
的治理措施,并按时限要求实施隐患治理。
6.3.2.5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治理后,隐患存在单位向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报告情况。
6.3.2.6 隐患整改验收。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6.3.2.7 隐患治理流程应建立记录档案。
6.3.3 一般隐患治理
6.3.3.1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
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隐患排查组织部门要负责复查闭环。
6.3.3.2 立即整改
一般隐患中有些隐患如明显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这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式的一般
隐患,排查人员一旦发现,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如实记录,以备对此类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是否为
习惯性或群体性隐患。有些设备设施方面的简单的不安全状态如安全装置没有启用、现场混乱等物的不
安全状态等一般隐患,也应要求现场立即整改。
6.3.3.3 限期整改
6.3.3.3.1 一般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则应限期整改。由排查人员立即上报至班组、车间(部
门)或公司,汇总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隐患难度大小,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
书》。
6.3.3.3.2 内容中需要明确列出如隐患情况的排查发现时间和地点、隐患情况的详细描述、隐患发生
原因的分析、隐患整改责任的认定、隐患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隐患整改完毕的时间要求
等。限期整改需要全过程监督管理,除对整改结果进行“闭环”确认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实施期间进
行监督,以发现和解决可能临时出现的问题,保证按期整改完成。
6.3.4 重大隐患治理
6.3.4.1 隐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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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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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9